广州珠江监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
徐柱
91440101190668588M
3800万元人民币
福建省 江苏省 湖北省更多(17)
广州市越秀区永泰路50号101房
广州珠江监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共3类资质,分别是工程监理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文物保护资质展开
  • 严重行政处罚

    严重行政处罚

    可能会影响企业参与招投标

  •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41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617

    供应商 22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58

    中标 1087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974

    工法 3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6 历史 3 >

行政处罚 50 历史 28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8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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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涉嫌未按照要求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监理责任
其他
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20000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
2024-03-04
深环坪山罚字〔2024〕12号
2
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其他
扣5分
--
翠亨新区
2023-11-23
--
3
项目现场,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在岗履职,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或没有委托具备资格条件的人员履职,或委托无资格条件的人员担任的
...更多
其他
扣10分
--
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2023-09-22
--
4
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不达标
其他
责令停工,监理单位和总监黄色警示2个月。
--
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3-07-26
--
5
违反《中山市建筑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规定监理单位未对施工企业落实用工实名情况进行监理的
其他
扣分
--
--
2023-06-06
--
6
违反《中山市建筑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规定:监理单位未对施工企业落实用工实名情况进行监理的
其他
扣11.0分
--
市场监管科
2023-06-06
--
7
违反《中山市建筑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规定:监理单位未对施工企业落实用工实名情况进行监理的
其他
扣11.0分
--
市场监管科
2023-06-06
--
8
违反《中山市建筑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规定:监理单位未对施工企业落实用工实名情况进行监理的
其他
扣11.0分
--
市场监管科
2023-06-06
--
9
翠亨新区起步区科技金融新城片区配套市政路网建设工程项目
其他
扣11.0分
--
市场监管科
2023-06-06
--
10
1.三期山体平整工作中存在上下车道坡度过大,运土车辆上下较为困难,车道两侧未设置警示围栏。2.基坑内部主要道路未硬化处理,扬尘设备(雾炮机)设置数量不满足要求。3.山体边坡支护结构未开始施工,第三方监测点未布置。4.游泳池长期积水,较容易产生蚊蝇。5.基坑部分电最缆线拖地未架空处理
...更多
其他
1.2023年4月23日发出建设工程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2.对安全员进行省动态扣分
--
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04-28
--

信用中国 28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04202307180016
新标准
通知书
董事备案
1991-05-22
2099-12-31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440020232310017
新标准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准予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乙级资质新设,有效期限自2023年5月11日至2028年5月10日。
2023-05-11
2028-05-10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3
粤自然资(穗)函﹝2023﹞21号
新标准
关于准予办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新设的复函
准予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乙级资质新设,有效期限自2023年5月11日至2028年5月10日。
2023-05-11
2028-05-10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4
04202311230008
新标准
通知书
董事备案,经理备案
1991-05-22
2099-12-31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穗环南管影﹝2022﹞8号
新标准
关于南沙区蕉东联围防洪(潮)安全系统提升工程一期—大角山滨海公园堤防提升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同意南沙区蕉东联围防洪(潮)安全系统提升工程一期—大角山滨海公园堤防提升工程按照环评报告表及批复要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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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1
2099-12-31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6
04202301120007
新标准
通知书
监事备案
1991-05-22
2099-12-31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7
04201701250008
旧标准
--
企业变更登记
--
2099-12-31
广州市越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8
04201703280026
旧标准
--
企业变更登记
--
2099-12-31
广州市越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9
04201709150139
旧标准
--
企业变更登记
--
2099-12-31
广州市越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10
穗南区环水管影〔2018〕17号
旧标准
--
允许开工建设
--
2099-12-31
南沙区环保水务局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22)粤0104民初11519号
被告
原告:
N某某
被告:
广州珠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N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2022-04-27
2
其他
(2021)粤01民终26066号
第三人
-
108426.94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21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2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4213.47元,并从2020年1月3日起至实际付款时止,以54213.4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给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三、驳回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002元,由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804元,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担119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97元,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担125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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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0
3
其他
(2020)粤0111民初34869号
被告
原告:
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珠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本案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2021-07-06
4
合同纠纷
(2020)粤0105民初214号
第三人
原告:
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37937.56
一、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8968.78元,并从2020年1月3日起至实际付款时止,以118968.7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给原告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002元,由原告负担3724元,被告负担2278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判决时将其应付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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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5
5
合同纠纷
(2019)粤01民终12352号
被上诉人
-
596774.14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4民初37335号民事判决; 二、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人广东粤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广州珠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支付监理596774.14元及利息(利息以596774.14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被上诉人广州珠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11468元,由上诉人广东粤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945元,由被上诉人广州珠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252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150元,由上诉人广东粤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541元,由被上诉人广州珠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60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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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3
6
其他
(2019)粤7101行初1400号
原告
原告:
广州珠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驳回原告广州珠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州珠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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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7
7
合同纠纷
(2017)粤0106民初23548号
第三人
-
1537850.6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反诉原告)广州阳华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广东金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768925.30元;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反诉原告)广州阳华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广东金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768925.30元的利息(以768925.30元为本金,自2017年10月23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州阳华置业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1490元、反诉受理费5050元,均由被告(反诉原告)广州阳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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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0
8
其他
(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588号
第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8308元,由中国水产广州建港工程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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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4

开庭公告 2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侵权责任纠纷
(2023)粤7101民初999号
被告
原告:
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番禺区香江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广胜达建设有限公司,广州珠江监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番禺中学实验学校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2023-10-17
2
劳动争议
(2023)粤0104民初27312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广州珠江监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23-09-21
3
合同纠纷
(2023)粤0104民初19629号
原告
原告:
广州珠江监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牛八餐饮有限公司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23-09-15
4
行政处罚
(2022)粤71行终3882号
上诉人
-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12-16
5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2)粤01民终14021号
被上诉人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6-29
6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1)粤0104民初42338号
被告
原告:
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珠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22-03-11
7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2021)粤0192民初31224号
被告
-
广州互联网法院
2022-01-05
8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2021)粤0192民初31224号
被告
-
广州互联网法院
2021-12-22
9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1)粤01民终26066号
第三人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1-08
10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1)粤0104民初42338号
被告
原告:
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珠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21-11-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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