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设计综合甲级
京津冀华北
黄郁馨
91110000101122912T
10049.8万元人民币
内蒙古自治区 四川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更多(27)
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内大街85号
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共6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工程咨询资信单位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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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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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往来风险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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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8

裁判文书 2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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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要求
其他
扣2分
--
韶关市水务局
2022-01-05
--
2
违反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项
其他
罚款500元
500
西城区房屋管理局
2018-04-10
京建法罚简(西房)字〔2018〕第540005号

信用中国 18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0014231231000052
新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市)建筑业企业增项资质申请
2024-04-10
2024-12-31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
京设许字(2023)190号
新标准
行政许可决定书(工程勘察)
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乙级 延续
2023-12-21
2028-12-28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3
0014240401077718
新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换证(叁级换贰级)
2024-04-01
2025-03-31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4
91110000101122912T
新标准
营业执照
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1987-09-14
2061-02-17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
京质监许字﹝2023﹞(西)00430376号
新标准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决定书
准予颁发固定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许可证(编号:TS1911004-2027)。
2023-02-07
2027-02-06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6
京质监许字﹝2023﹞(西)00418899号
新标准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决定书
1台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同时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更多
2023-06-28
2099-12-31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7
苏自测成准﹝2022﹞54号
新标准
关于连云港灌南通用机场前期工作项目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申请
苏自测成准[2022]54号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准予使用决定书 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经审查,准予你单位使用所申请的下列基础测绘成果,特此通知。 测绘成果名称1∶1万地形图(CAD电子版)使用目的编制机场选址报告、航行研究报告种类、范围、 精度、数量 I50G044086、I50G044087、I50G044088、I50G045086、I50G045087、I50G045088、I50G046086、I50G046087、I50G046088。 密 级秘密请派符合保密条件的人员持本决定书到江苏省测绘资料档案馆(南京市北京西路75号)办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手续。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8月2日 抄送: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厅地理信息管理处、江苏省测绘资料档案馆。 注: 厅法规处(行政审批处)一份,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要求。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要求 一、准予使用的基础测绘成果属于测绘工作中国家秘密级事项,请按《国家秘密载体保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保密管理,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消除失泄密隐患,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 二、绝密级基础测绘成果,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3、在设备完善的保管装置中保存。经批准复制、摘抄的绝密级成果,依照前款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三、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仅限于本单位范围内,按批准的使用目的使用,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下级或同级其他单位。 四、利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处理的,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泄密事件的机关、单位、应按照《报告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规定》的要求,向有关保密工作部门或机构报告并查处。 六、首次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被许可使用的申请人应签署《涉密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 七、准予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测绘成果资料保管单位应当与被许可使用的申请人签订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使用许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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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1
2099-12-31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8
0014230411005696
新标准
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单位地址)
2023-06-14
2025-09-28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9
京石卫水许决字﹝2022﹞0401号
新标准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次供水(无负压)
2022-04-13
2026-04-12
北京市石景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10
0014220923007303
新标准
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不审查
2022-09-29
2025-09-28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裁判文书 2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浙0302民初12014号
第三人
原告:
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温州市滨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7024043
被告温州市滨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7024043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968元,减半收取30484元,由被告温州市滨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200000元,由原告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000元,由被告温州市滨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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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2
2
其他
(2022)鲁14民辖终156号
被告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2-06-09
3
合同纠纷
(2021)粤1302民初8548号
原告
原告:
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市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200000
被告惠州市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600000元及利息,其中利息以6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1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本金及利息全部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56.47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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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2
4
其他
(2021)京0102民初39868号
被告
原告:
太仓蓝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深高蓝德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太仓蓝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2022-01-04
5
其他
(2021)京0102民初39595号
被告
原告:
太仓蓝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深高蓝德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太仓蓝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2021-12-26
6
劳动争议
(2021)京0102民初6820号
原告
原告:
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K某某
45752.96
一、原告北京正是世纪国际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K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2496.52元;原告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对此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原告北京正是世纪国际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被告K某某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13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3256.44元;原告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原告北京正是世纪国际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元(已交纳),由被告K某某负担1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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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8
7
劳动争议
(2021)京民申2257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W某某的再审申请
2021-06-30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0)京0105民初67198号
第三人
原告:
北京恒易时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太极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70000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销售合同》应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对于货款,按照法律规定,买卖合同关系中,卖方按照约定供应货物后,买方应支付相应货款,现根据原告提交的2017年6月20日五洲公司人员W某某签名的货物签收单应足以证明原告已经按照《销售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给五洲公司,故被告负有义务支付相应货款。对于被告抗辩合同约定付款条件尚未满足,首先,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在货到后七日内完成验收,否则视为验收合格,现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其曾向原告提出过数量或质量异议,故涉案产品应视为验收合格;其次,虽然原告并未提交被告确认的安装调试、保密测评相关证据,但是,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及交易习惯,此应为原告附随义务且需要被告组织、安排,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原告存在不予配合安装调试、保密测评的违约行为;再者,合同中并未约定“用户”的具体身份信息,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已经明确告知原告此处“用户”系案外人北京天盾防务科技有限公司。另外,原告当庭表示同意向被告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综上,被告抗辩不支付货款的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违约金,按照《销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原告提供增值税发票后付款,鉴于原告尚未向被告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被告未支付货款的行为不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违约金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五洲公司并非合同相对方,原告基于买卖合同主张五洲公司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一、被告北京太极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北京恒易时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0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恒易时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北京太极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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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8
9
其他
(2020)苏0585民初6526号
第三人
原告:
深高蓝德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太仓蓝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10735025.44
一、被告太仓蓝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深高蓝德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0639075.44元。 二、驳回原告深高蓝德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95950元,由原告深高蓝德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356元,由被告太仓蓝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负担825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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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
10
劳动争议
(2021)京0102民初9806号
原告
原告:
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K某某
--
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02民初6820号案件合并审理
2021-03-22

开庭公告 4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辽0881民初707号
被告
原告:
盘锦红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北方华锦五洲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盖州市人民法院
2024-05-24
2
--
(2024)琼9028民初452号
被告
原告:
陵水瑞港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4-05-07
3
--
(2024)琼9028民初452号
被告
原告:
陵水瑞港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4-05-07
4
--
(2024)闽0481民初94号
被告
原告:
永安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4-03-11
5
--
(2024)闽0481民初94号
被告
被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4-03-11
6
--
(2024)闽0481民初94号
被告
原告:
永安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4-02-26
7
--
(2024)闽0481民初94号
被告
原告:
永安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4-01-26
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苏0191民初6385号
被告
原告:
北京文夕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北方夜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09-20
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苏0191民初6384号
被告
原告:
北京文夕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北方夜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09-19
1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苏0191民初6384号
被告
原告:
北京文夕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北方夜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09-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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