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华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国家优质工程奖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胡天喜
91330000704788561U
5003万元人民币
江苏省 湖北省 山东省更多(15)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168号803-808室
文华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共3类资质,分别是工程监理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工程咨询资信单位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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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法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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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2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1

裁判文书 1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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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繁昌区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考勤不达标
其他
扣0.25分
--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10-27
--
2
未依法履行职责
其他
处罚内容: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伍佰元整(¥27,500.00);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2.75
...更多
27500
余杭街道办事处
2023-09-06
杭余余杭罚决字2023第000256号
3
关键岗位人员考勤不达标
其他
扣0.25分
--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07-17
--
4
文华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命:浙江文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案
其他
处罚内容:给予罚款10000元的处罚;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1.0
10000
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3-07-04
广城管罚决字2023第42号
5
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考勤不达标
其他
扣1.5分
--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05-18
--
6
2022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戴泽军、郑德标发现当事人浙江文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绍兴上虞区涉嫌对监理单位未履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文件等安全职责的行政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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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15000
上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12-09
绍(上虞)建罚决字〔2022〕00010号
7
2022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戴泽军、郑德标发现当事人浙江文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绍兴上虞区涉嫌对监理单位未履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备案文件等安全职责的行政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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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上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04-20
房建(罚)〔2022〕002A号
8
--
其他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15000
上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04-20
房建(罚)〔2022〕-002-A号
9
未按规定严格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考勤、总包代发等制度
其他
列入全省10-11月份拖欠农民工工资预警项目,现予以限期整改通报。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12-17
苏建函建管〔2021〕626号
10
该项目大面积土方堆积高度超过规范要求,大部分土方未按要求进行覆盖。
其他
--
--
南昌市城乡建设局
2021-09-08
洪建发〔2021〕209号

信用中国 2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330101200828659515477
新标准
准予许可决定书
东湖街道华宇家园老旧小区改造工程
2020-08-28
2020-08-28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
330101200818652495522
新标准
准予许可决定书
径山镇2020年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提升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项目
2020-08-18
2020-08-18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3
330101200806926117212
新标准
准予许可决定书
长宁路(五洲路-宏达路)工程
2020-08-06
2020-08-06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4
330000230131828007170
新标准
330000230131828007170
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2023-01-31
2099-12-31
省建设厅
5
330101200826658421538
新标准
准予许可决定书
东湖街道华宇家园老旧小区改造工程
2020-08-26
2020-08-26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6
330101200522622317798
新标准
准予许可决定书
乾元路(五洲路-乾元北路)工程
2020-05-22
2020-05-22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7
浙建许字第330000190125002511699号
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
关于浙江文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核准)事项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019-01-31
2099-12-31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8
330103210312640582494
新标准
关于浙江文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发布人力资源招聘信息
2021-03-12
2099-12-31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
330000190326304490011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关于浙江文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2019-03-27
2099-12-31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10
330103210312641150020
新标准
关于浙江文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发布人力资源招聘信息
2021-03-12
2099-12-31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裁判文书 1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浙0482民初4354号
其他
-
759344.59
一、被告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甲监理费759344.5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759344.59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3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甲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94元,减半收取569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317元,合计诉讼费10014元,由被告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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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5
2
--
(2023)浙0112民初4106号
其他
-
374891.6
一、被告B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A公司监理费374891.6元; 二、驳回原告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B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74元,减半收取3837元,由原告A公司负担456元,由被告B公司负担3381元。 原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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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2
3
--
(2023)浙0111民初4721号
原告
原告:
文华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淳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0282
一、被告杭州淳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文华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杭州淳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文华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暂计至2023年6月7日为3060.1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27元,按四分之一收取282元,由被告杭州淳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文华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淳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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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9
4
其他
(2022)浙0303执2979号
申请人
-
--
--
2022-09-01
5
其他
(2022)鄂0114财保58号
申请人
-
--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支行××××账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户、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分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支行××××账户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元,由申请人浙江文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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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5
6
合同纠纷
(2022)浙0303民初2505号
原告
原告:
浙江文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温州宝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一、被告温州宝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文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款项601981.5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01981.5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2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浙江文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820元,减半收取4910元,保全费4036.5元,由被告温州宝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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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0
7
合同纠纷
(2021)浙02民终4606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22元,由上诉人宁波万年基业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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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7
8
合同纠纷
(2021)浙0206民初5431号
原告
原告:
浙江文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万年基业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419129.6
一、被告宁波万年基业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文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剩余监理费419129.60元; 二、驳回原告浙江文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7727元,减半收取3863.50元,由原告浙江文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4.50元,由被告宁波万年基业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779元;保全费272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浙江文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9元,由被告宁波万年基业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591元,被告应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如义务人逾期未履行,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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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1
9
合同纠纷
(2021)浙0206民初5435号
原告
原告:
浙江文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万年基业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111647.54
被告宁波万年基业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文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费106309.90元及逾期利息5337.64元,合计111647.5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2522元,减半收取1261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381元,由被告宁波万年基业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如义务人逾期未履行,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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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8
10
其他
(2019)浙0110民初431号
原告
原告:
浙江文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农民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
1174690.89
一、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农民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支付原告浙江文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延期监理费114508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农民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支付原告浙江文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利息损失29609.89元(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19年1月1日止的利息损失,以1145081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29609.89元;自2019年1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利息,以1145081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另行计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浙江文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7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文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6元,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农民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负担76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三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560元。对财产案件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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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0

开庭公告 2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浙0211民诉前调1668号
原告
原告:
文华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极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4-04-23
2
--
(2024)浙0211民诉前调1669号
原告
原告:
文华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极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滨湖半岛酒店分公司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4-04-23
3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2023)浙0482民初4353号
原告
原告:
文华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平湖市卓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3-12-04
4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2023)浙0482民初4354号
原告
原告:
文华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平湖市卓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3-12-04
5
合同纠纷
(2023)浙0111民初4721号
原告
原告:
文华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淳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10-09
6
合同纠纷
(2023)浙0111民初4721号
原告
原告:
文华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淳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09-25
7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2023)浙06民终2284号
上诉人
-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7-20
8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2023)浙0602民初3005号
原告
原告:
浙江文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市城中村改造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3-05-24
9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2023)浙0602民初4102号
原告
原告:
浙江文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浙江工业高级技术学校)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3-05-23
10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3)浙0110民诉前调2291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C某某
被告:
杭州金成金都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文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23-05-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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