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
崔江
912200007231389193
12000万
四川省 海南省 浙江省更多(10)
长春市南关区南湖大路518号
吉林省科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共4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施工劳务资质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展开
  •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18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48

    供应商 7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0

    中标 7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8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信用中国 8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D322085333
新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增项
2021-08-31
2026-08-31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
(吉林)登字﹝2023﹞第225号
新标准
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2010-07-23
2099-12-31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3
(吉林)登记内受字﹝2023﹞第600265号
新标准
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2010-07-23
2099-12-31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4
D222071682
新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资质变更
2023-04-17
2026-03-23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5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
新标准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
2023-03-24
2023-03-24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6
1304000361811230000002
新标准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关于吉林省科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的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业务
2018-11-30
2099-12-31
环保城管处
7
(吉林)登字﹝2023﹞第837号
新标准
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2010-07-23
2099-12-31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吉林省知识产权局)
8
JLG50TS0034
旧标准
--
各级公路干线传输系统、程控交换系统、移动通信系统、光(电)缆敷设工程、紧急电话系统的施工及安装;收费公路收费车道及附属配套设备、收费管理系统及配套设备的施工及安装
...更多
--
2099-1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瓿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吉0422民初1035号
原告
原告:
吉林省科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辽源市伊开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办公室
4436252.96
一、被告辽源市伊开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办公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吉林省科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415191.96元及利息(利息款以4415191.96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122元,减半收取即21061元,由被告辽源市伊开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办公室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21-09-27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1084民初793号
被告
原告:
扬州市辰瑞交通照明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省科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撤诉
2021-03-05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6)吉0102民初2987号
被告
原告:
郑州恒科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省科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176000
一、被告吉林省科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郑州恒科实业有限公司预付款人民币176000元及违约金(216000元的违约金自2014年6月23日起至2014年11月7日止、176000元的违约金自2014年11月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130%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80元,由原告郑州恒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1396元,被告吉林省科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7-01-18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吉0422民初1035号
原告
原告:
吉林省科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辽源市伊开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办公室
东辽县人民法院
2021-09-16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