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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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汉江丹江口铝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 3000 | -- | 六安市公路管理局 | 2016-07-06 | 皖六路政罚〔2016〕2700738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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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鄂0606民初2396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L某某,汉江丹江口铝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 | 385034.24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W某某各项损失74054.12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W某某各项损失113463元,合计187517.12元,扣除已垫付的10000元,尚需支付177517.12元;
二、原告W某某返还被告L某某垫付款10000元;
三、被告L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被告汉江丹江口铝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支付赔偿款的义务;
五、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9元,减半收取845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5-08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豫04民终5051号 | 被上诉人 | - | 62780 | 准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9.5元,减半收取684.75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8-12-27 |
3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豫0423民初2955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汉江丹江口铝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S某某 | 101400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内赔偿原告X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共计105932.16元。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8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18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负担5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0-22 |
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豫0423民初2952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汉江丹江口铝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S某某 | 36920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内返还原告D某某垫付的医疗费用共计28659.84元
二、驳回原告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3元,由原告承担5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承担2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0-22 |
5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5)德民一初字第429号 | 原告 | 原告: 汉江丹江口铝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X某某,N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 | 38926.33 |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汉江丹江口铝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36896.33元。
被告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赔付原告汉江丹江口铝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2030元。
三、驳回原告汉江丹江口铝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5.11元(原告已付),由原告承担145.11元,被告X某某承担78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3-28 |
6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5)德民一初字第429号 | 原告 | 原告: 汉江丹江口铝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W某某,N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 | 38926.33 |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汉江丹江口铝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36896.33元。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赔付原告汉江丹江口铝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2030元。三、驳回原告汉江丹江口铝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11元(原告已付),由原告承担145.11元,被告W某某承担78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3-28 |
7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144-1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14)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5-06-11 |
8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4)德民一初字第558号 | 被告 | 原告: XX 被告: H某某,汉江丹江口铝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 | 85149.1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XX83379.1元;
二,被告汉江丹江口铝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XX1770元;
三,驳回原告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5.8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汉江丹江口铝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此款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4-18 |
9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4)德民一初字第558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H某某,汉江丹江口铝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 | 85149.1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W某某83379.1元;二,被告汉江丹江口铝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W某某1770元;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5.8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汉江丹江口铝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此款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W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4-1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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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2)鄂0381民初2646号 | 被告 | 原告: M某某 被告: Z某某,汉江丹江口铝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楷翼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支公司 | 十堰市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 2022-10-09 |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2)鄂0381民初2646号 | 被告 | 原告: M某某 被告: Z某某,汉江丹江口铝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楷翼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支公司 | 十堰市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 2022-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