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马逊(广州)木业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欧阳琥文
91440101745992358K
1668万港币
-
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平步大道西79号自编1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5项;荣誉奖项3项。展开
  • 严重行政处罚

    严重行政处罚

    可能会影响企业参与招投标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3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1

行政处罚 2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8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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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安全隐患不及时消除
处人民币罚款壹万伍仟元。
15000
广州市花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12-03
(穗花)安监罚〔2018〕J2012号
2
2015年11月18日,经查,当事人未报审建设项目(喷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擅自定址建设;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正式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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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责令当事人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2、对当事人处以罚款贰万元。
20000
广州市花都区环境保护局
2016-01-14
穗花环罚〔2016〕004号

裁判文书 1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粤01民终14611号
第三人
-
--
准许广州翰林家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广州翰林家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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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6
2
合同纠纷
(2021)粤0114执5612号
申请人
-
--
--
2021-04-12
3
合同纠纷
(2020)粤0114民初9103号
第三人
原告:
广州市花都区成发电子厂
被告:
广州翰林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450000
一、确认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成发电子厂与被告广州翰林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7月30日解除; 二、被告广州翰林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成发电子厂支付2020年3月至5月的租金450000元; 三、被告广州翰林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成发电子厂支付逾期交租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150000元为本金,分别从欠费当月的6日起按照每日5‰的标准计算至付清款日止,每月违约金以不超过当月租金为限,欠费时段为2020年3月至5月); 四、被告广州翰林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大布路39号的厂房、道路及停车场腾空交还给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成发电子厂; 五、驳回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成发电子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500元、诉讼保全费3145元,均由被告广州翰林家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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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3
4
合同纠纷
(2020)粤0114民初9100号
第三人
原告:
广州市花都区华辉电子厂
被告:
广州翰林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450000
一、确认原告广州市花都区华辉电子厂与被告广州翰林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7月30日解除; 二、被告广州翰林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花都区华辉电子厂支付2020年3月至5月的租金450000元; 三、被告广州翰林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花都区华辉电子厂支付逾期交租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150000元为本金,分别从欠费当月的6日起按照每日5‰的标准计算至付清款日止,每月违约金以不超过当月租金为限,欠费时段为2020年3月至5月); 四、被告广州翰林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大布路39号的厂房、道路及停车场腾空交还给原告广州市花都区华辉电子厂; 五、驳回原告广州市花都区华辉电子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500元、诉讼保全费3145元,均由被告广州翰林家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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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3
5
劳动争议
(2020)粤0114执13854号
被执行人
-
--
--
2020-12-22
6
合同纠纷
(2020)粤01民终18367号
被上诉人
-
645800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4民初91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 二、维持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4民初918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4民初9183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亚马逊(广州)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Z某某支付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租金625800元及计至2018年9月19日的利息损失20000元; 四、驳回亚马逊(广州)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Z某某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5530元,由亚马逊(广州)木业有限公司负担23165元,由Z某某负担2236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129元,由亚马逊(广州)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8321元,由Z某某负担17921元,由亚马逊(广州)木业有限公司负担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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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7
7
劳动争议
(2020)粤0114民初15271号
原告
原告:
亚马逊(广州)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72859.65
一、确认原告亚马逊(广州)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L某某自2003年8月30日至2019年11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亚马逊(广州)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2019年10月份工资5336.63元、2019年11月份工资1619.02元给被告L某某; 三、原告亚马逊(广州)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5904元给被告L某某; 四、驳回原告亚马逊(广州)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亚马逊(广州)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提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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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5
8
劳动争议
(2020)粤0114民初1530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亚马逊(广州)木业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L某某撤回对被告亚马逊(广州)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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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5
9
合同纠纷
(2018)粤0114民初9183号
原告
被告:
W某某,C某某,W某某
854500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亚马逊(广州)木业有限公司、被告C某某、被告(反诉原告)Z某某于2016年9月5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无效; 二、被告(反诉原告)Z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亚马逊(广州)木业有限公司返还租赁保证金176600元及电费押金50000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Z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亚马逊(广州)木业有限公司赔偿装修损失(含装修现值、构筑物现值、不可移动物品现值)、搬迁费用共计1462687.5元; 四、被告(反诉原告)Z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亚马逊(广州)木业有限公司赔偿评估费17550及公证费2100元; 五、原告亚马逊(广州)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Z某某支付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占用使用费625800元; 六、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亚马逊(广州)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Z某某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30元,由原告亚马逊(广州)木业有限公司负担22765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2276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129元,由原告亚马逊(广州)木业有限公司负担4970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1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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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4
10
合同纠纷
(2018)粤01民终11087号
上诉人
-
172450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4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4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驳回广州广冷华旭制冷空调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821元,由亚马逊(广州)木业有限公司负担1491元、广州广冷华旭制冷空调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749元,由亚马逊(广州)木业有限公司负担2974元、广州广冷华旭制冷空调实业有限公司负担7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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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8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地方法院公告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广州翰林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1-03-24
2
地方法院公告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C某某、W某某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0-04-20

开庭公告 19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粤0114民诉前调22342号
被申请人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4-04-09
2
--
(2023)粤0114民诉前调22342号
被申请人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4-02-26
3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粤01民终14611号
其他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19
4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0)粤0114民初9103号
第三人
原告:
广州市花都区成发电子厂
被告:
广州翰林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1-01-11
5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0)粤0114民初9100号
第三人
原告:
广州市花都区华辉电子厂
被告:
广州翰林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1-01-11
6
劳动争议
(2020)粤0114民初1530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亚马逊(广州)木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0-10-12
7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0)粤01民终18367号
被上诉人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16
8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8)粤0114民初9183号
原告
原告:
亚马逊(广州)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Z某某,C某某,W某某,W某某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0-01-14
9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0)粤0114民初9100号
其他
原告:
广州市花都区华辉电子厂
被告:
广州翰林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0-01-11
10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0)粤0114民初9103号
其他
原告:
广州市花都区成发电子厂
被告:
广州翰林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0-01-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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