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梁鸿置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张文娟
91411500MA4118MP7D
6000万元人民币
-
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与新三十二大街交汇处中梁申州壹号院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5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行政处罚 4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5

被执行人 8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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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发票违法
其他
罚款5000元
5000
国家税务总局信阳市税务局
2022-08-29
信羊税罚〔2022〕5号
2
做为法定代表人的信阳梁鸿置业有限公司在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以北新三十二大街以西建设的中梁·申州壹号院一期、二期地下车库,总建筑面积44430m2,合同价7870万元,于2018年10月20日开工建设,开工前未依法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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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人民币陆万壹仟元(单位罚款数额的6%)。
61000
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06-03
(〔2021〕年)信建罚字第042号
3
做为法定代表人的信阳梁鸿置业有限公司在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以北新三十二大街以西建设的中梁·申州壹号院一期、二期地下车库,总建筑面积44430m2,合同价7870万元,于2018年10月20日开工建设,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擅自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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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本机关决定对信阳梁鸿置业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
300000
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06-03
(〔2021〕年)信建罚字第040号
4
未登记
其他
违规预售,80000元.。
--
信阳市房产服务中心
2020-08-15
信房罚决字〔2020〕第05号

失信信息 5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豫1503执6025号
2023-11-30
信劳人仲案字(2023)327号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豫1503执2545号
2023-05-12
(2023)豫1503民初1640号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豫1503执1581号
2023-03-21
(2023)豫1503民初1225号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豫1503执672号
2023-02-01
(2022)豫1503民初10734号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5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豫1503执425号
2023-01-12
(2022)豫1503民初10564号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8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102947
(2024)豫1503执2869号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2024-05-10
2
808429
(2024)豫1503执2784号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2024-05-08
3
12398171
(2023)豫1503执6352号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2023-12-25
4
10495
(2023)豫1503执6025号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2023-11-30
5
403683
(2023)豫1503执5915号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2023-11-24
6
173163
(2023)豫1503执5346号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2023-10-23
7
2915000
(2023)豫1503执5045号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2023-10-10
8
3858511
(2023)豫1503执2545号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2023-05-12

裁判文书 1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豫1503民初1640号
被告
原告:
华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信阳梁鸿置业有限公司
3511890.04
一、被告信阳梁鸿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511890.04元及利息(以295782.17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华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964元,由原告华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7658元,被告信阳梁鸿置业有限公司承担163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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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8
2
--
(2023)豫1503民初1225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L某某
被告:
信阳梁鸿置业有限公司
4560
被告信阳梁鸿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L某某违约金45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信阳梁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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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7
3
其他
(2022)豫1503民初10693号
被告
原告:
江苏筑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信阳梁鸿置业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江苏筑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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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9
4
--
(2022)豫1503民初10734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F某某
被告:
信阳梁鸿置业有限公司
92826.25
一、被告信阳梁鸿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F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92826.25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F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30元,由原告W某某、F某某负担1814元,被告信阳梁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1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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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4
5
--
(2022)豫1503民初7372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信阳梁鸿置业有限公司
3696.6
一、被告信阳梁鸿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G某某逾期办理产权登记违约金3696.6元; 三、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信阳梁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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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9
6
合同纠纷
(2022)豫1503民初2375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信阳梁鸿置业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S某某撤回起诉
2022-04-20
7
侵权责任纠纷
(2021)豫15民终3790号
被上诉人
-
--
准许上诉人W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420元,减半收取2710元,由W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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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3
8
侵权责任纠纷
(2021)豫1503民初196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信阳梁鸿置业有限公司,信阳市鑫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顺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W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420.00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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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9
人格权纠纷
(2021)豫15民终2207号
被告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海中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中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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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2
10
人格权纠纷
(2021)豫1503民初662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上海中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上海中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信阳梁鸿置业有限公司,信阳梁腾置业有限公司
5000
一、被告上海中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被告上海中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信阳梁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一切侵犯原告Z某某X某某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广告传媒形式:删除网页、下架广告宣传册、停止投放刊物等。 二、被告上海中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被告上海中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信阳梁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Z某某书面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依原告申请,由本院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连续三日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上海中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被告上海中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信阳梁腾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三、被告上海中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被告上海中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信阳梁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Z某某维权费用5000元。 四、驳回原告Z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0元,由被告上海中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被告上海中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信阳梁腾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信阳中院上诉费缴纳账户:户名: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6×××70,开户行:兴业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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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9

开庭公告 18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被告
原告:
信阳市贝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被告:
信阳梁鸿置业有限公司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2024-06-20
2
--
--
被告
原告:
上海中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
被告:
信阳梁鸿置业有限公司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2024-02-22
3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3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
-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3
5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3)豫1503民初498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W某某
被告:
信阳梁鸿置业有限公司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2023-06-29
6
票据纠纷
(2023)豫1503民初5699号
原告
原告:
信阳梁鸿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熊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2023-06-26
7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3)豫1503民初4986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L某某
被告:
信阳梁鸿置业有限公司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2023-06-15
8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3)豫1503民初5179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Z某某
被告:
信阳梁鸿置业有限公司,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2023-06-09
9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豫1502民初3379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东城支行
被告:
L某某,Y某某,信阳梁鸿置业有限公司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2023-06-07
10
不当得利纠纷
(2023)豫1302民初342号
第三人
原告:
迈斯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
被告:
南阳中梁城通置业有限公司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202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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