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欧江玲
91110108743346563F
16000万元人民币
安徽省 江西省 重庆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二区38号楼1至6层全部内4层
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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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信用中国 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110108743346563F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2002-09-26
2099-12-31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5)杭淳行重字第5号
原告
原告:
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淳安县财政局
10000
准许原告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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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9
2
其他
(2015)浙杭行终字第235号
上诉人
-
--
一、撤销淳安县人民法院(2015)杭淳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二、发回淳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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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05
3
其他
(2015)杭淳行初字第6号
原告
原告:
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淳安县财政局
10000
维持被告淳安县财政局于2015年2月3日作出的淳财执法(2015)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不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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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7
4
其他
(2015)杭淳行初字第6号
原告
原告:
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淳安县财政局
10000
维持被告淳安县财政局于2015年2月3日作出的淳财执法〔2015〕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不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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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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