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91110108743346563F | 营业执照 | 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2002-09-26 | 2099-12-31 |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其他 | (2015)杭淳行重字第5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淳安县财政局 | 10000 | 准许原告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5-10-19 |
2 | 其他 | (2015)浙杭行终字第235号 | 上诉人 | - | -- | 一、撤销淳安县人民法院(2015)杭淳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二、发回淳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更多 | 2015-08-05 |
3 | 其他 | (2015)杭淳行初字第6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淳安县财政局 | 10000 | 维持被告淳安县财政局于2015年2月3日作出的淳财执法(2015)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不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5-04-27 |
4 | 其他 | (2015)杭淳行初字第6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淳安县财政局 | 10000 | 维持被告淳安县财政局于2015年2月3日作出的淳财执法〔2015〕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不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5-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