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
于怀星
914400007247935798
19537.5万元人民币
-
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2号9楼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330项招标公告中标业绩40项;四库业绩3项。展开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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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法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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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29

信用中国 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网办]323425569
新标准
--
省管权限的工业、商贸流通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招标核准
--
--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2)粤0803民初852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C某某,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市广业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L某某,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
384958
一、被告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工程款384958元及利息(以欠款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1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在尚欠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本案受理费7175.64元,财产保全费2478.55元,合计9654.19元,均由被告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9654.19元,被告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9654.19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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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1
2
合同纠纷
(2021)粤0803民初3637号之四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L某某,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市广业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
--
准许原告F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670.57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670.57元,由原告F某某负担。原告可向本院申请退回7670.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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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6
3
其他
(2021)琼72民初14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Y某某,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本案移送广州海事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2021-01-06
4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8)粤01清申235号
申请人
-
--
受理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广东省轻工业供销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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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0
5
合同纠纷
(2018)粤08民终2606号
上诉人
-
28449629.71
一、关于债务减免的数额。 依照廉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881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和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工程款7181348.62元,利息3424426.09元(计至2018年10月31日),本息合计10605774.71元,案件受理费67069元。C某某同意减收1772843.71(其中30万元为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支付的工程款,剩余的1472843.71为利息款),即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及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向C某某支付890万元后视为各方之间的债务全部结清。 二、支付安排。 C某某按本协议第一条减免后,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及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向C某某支付工程款本金6881348.62元,利息1951582.38元,案件受理费67069元合计为890万元〔大写:人民币(捌佰玖拾万元)〕。C某某同意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及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分两期支付上述款项。第一期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之日起10日内支付480万元,第二期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前向C某某支付410万元。 三、发票开具。 C某某应在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每次付款前,按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下述开票信息向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发票,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见票付款。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开票信息:名称: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税号:9144000019032622XN。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4号之二12楼01-03及06-08单元。电话:020-38482630。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粤秀支行,账号:36×××17。 四、C某某指定的账户信息:户名:C某某。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雷州支行,账号:62×××14。 五、结案。 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尽快办理本案的司法调解结案手续。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已缴交的上诉费110924.00元,各方和解后除法院依法退回的诉讼费外,剩余法院未退还部分,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自行负担。C某某应在收到第一期款项3天内向廉江市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六、协议效力。 各方之间关于本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权利义务自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及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按本协议全部履行890万元付款义务后终结。C某某不得再向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同意C某某、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三方的和解,对上述各方的和解约定无异议,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确认无其他款项向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或/和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主张,也无其它任何第三人向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或/和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主张本协议约定的工程项目所涉的上述工程款项。 七、违约责任 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或者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时间付款的,各方同意由C某某按照(2018)粤0881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八、其它约定 本协议一式五份,四方各执一份,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C某某、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924元(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55462元,由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5462元,除下部分55462元由本院退还给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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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30
6
合同纠纷
(2018)粤0881民初373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
7181348.62
一、限被告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支付工程价款人民币7181348.62元及利息(从2011年1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责任范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92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6206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488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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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1
7
合同纠纷
(2018)粤08民终1613号
上诉人
-
38101513.22
一、维持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2018)粤0825民初11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2018)粤0825民初11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B某某支付工程款37867694.22元及支付自2011年6月13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1181元,保全费5000元,共256181元(B某某已预交),由B某某负担11181元,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4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1181元(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40000元,B某某负担11181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在履行判决义务时由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迳行支付给B某某233819元,一、二审法院不作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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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9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8)粤0104民初33117号
被申请人
-
1049126.05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49126.05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世纪天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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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4
9
合同纠纷
(2018)粤08民辖终80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8-05-29
10
合同纠纷
(2018)粤08民辖终21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8-04-11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破产文书
--
广东省轻工业供销公司清算组
广东非法院单位
2019-01-29

开庭公告 29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粤1581民初2371号
被告
原告:
福建省恒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陆丰市人民法院
2024-01-03
2
--
(2023)粤53民终1523号
被告
-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2-05
3
--
(2023)粤1821民初2464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瑞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佛冈县广业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广东聚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光正建设有限公司
佛冈县人民法院
2023-12-01
4
--
(2023)粤1821民初2464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瑞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佛冈县广业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佛冈县人民法院
2023-12-01
5
--
(2023)粤1622民初3376号
被告
原告:
广州市怡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龙川县广业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龙川县人民法院
2023-12-01
6
--
(2023)粤1821民初2464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佛冈县广业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广州市瑞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佛冈县人民法院
2023-11-22
7
--
(2023)粤5102民初2071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M某某,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广汇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冶金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2023-11-17
8
--
(2023)粤1821民初2464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瑞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佛冈县广业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佛冈县人民法院
2023-10-20
9
--
(2023)粤1821民初2464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瑞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佛冈县广业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佛冈县人民法院
2023-10-20
10
--
(2023)粤1581民初2371号
被告
原告:
福建省恒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陆丰市人民法院
2023-09-2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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