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宏元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草原杯东北民营企业
李旭超
911504285973475759
4100万元人民币
-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仓窖村2-5
赤峰宏元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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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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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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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10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喀国税许受字〔2018〕第36号
旧标准
--
准予行政许可文书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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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赤峰市喀喇沁旗国家税务局
2
喀国税许准字〔2018〕第43号
旧标准
--
准予行政许可文书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更多
--
2099-12-31
赤峰市喀喇沁旗国家税务局
3
喀国许准字〔2018〕第6号
旧标准
--
准予行政许可文书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更多
--
2099-12-31
赤峰市喀喇沁旗国家税务局
4
喀国许受字〔2018〕第7号
旧标准
--
准予行政许可文书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更多
--
2099-12-31
赤峰市喀喇沁旗国家税务局
5
D315111666
新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2022-12-09
2027-12-09
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
喀国税许变更准字〔2018〕第9号
旧标准
--
准予行政许可文书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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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赤峰市喀喇沁旗国家税务局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0)内2222民初4132号
被告
原告:
B某某
被告:
赤峰宏元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
113413.8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B某某损失40782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B某某损失40782元; 三、被告赤峰宏元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B某某损失31849.80元。 案件受理费2806.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负担82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负担820元,由被告赤峰宏元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96元,由原告B某某负担570.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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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5
2
合同纠纷
(2020)内2224民初661号
原告
原告:
赤峰宏元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21320360.63
一、被告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给付原告赤峰宏元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尾欠工程款10511550.44元,并支付施工阶段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297259.75元; 二、被告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给付原告赤峰宏元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10511550.44元为本金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尾欠工程款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赤峰宏元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869元,由被告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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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5
3
合同纠纷
(2020)内22民辖2号
原告
原告:
赤峰宏元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
本案由突泉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2020-04-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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