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
1 | 因施工单位管理原因延误进度计划的关键点 | 扣4分 | -- | 高要区水利局 | 2022-11-21 | -- | |
2 | 对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通知不及时响应 | 扣2分 | -- | 高要区水利局 | 2022-11-21 | -- | |
3 | 因施工单位管理原因延误进度计划的关键点 | 扣2分 | -- | 高要区水利局 | 2022-11-10 | -- | |
4 | 对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通知不及时响应 | 扣2分 | -- | 高要区水利局 | 2022-11-10 | -- | |
5 | 当事人在位于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四六村围大王头涌与浅海水道交汇处进行南沙区榄核镇大王头水闸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中,于2020年至2022年期间未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对二期围堰(2021年1月至4月)进行安全巡视、未按前述规定对桥板支撑工程(2022年5月至2022年7月)进行施工监测、未按前述规定对高支模工程(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未按前述规定对桥板支撑工程、高支模工程组织验收。 ...更多 | 针对当事人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元;针对当事人未按照前述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元;合计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28000元。 ...更多 | 28000 |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2-09-13 | 粤穗南综执(三)罚字〔2022〕30号 | |
6 | 本机关于2022年7月4日对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成公路至恒福水岸南门路段施工工地车辆冲洗不干净,带泥上路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2022年7月2日,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承包的芦苞涌左岸(芦苞水闸-彩虹桥)堤路提升工程(施工面积11284平方米)施工工地出入口未设置冲洗设施,未对驶离工地的车辆冲洗干净,导致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成公路至恒福水岸南门路段遗撒大量泥沙,严重污染路面,被污染路段达282米,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施了施工工地车辆冲洗不干净,带泥上路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不得有泥浆、泥土和建筑垃圾;出入口内侧应设置混凝土挠捣的洗车设施和沉淀池,配备高压冲洗装置;确实不具备条件设置混凝土挠捣的洗车设施和沉淀池的,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确保驶离工地的机动车冲洗干净”的规定。 ...更多 | 罚款人民币92500元 | 92500 | 佛山市三水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2022-07-25 | 佛三芦城管罚〔2022〕13号 | |
7 | 经查,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90436111,法定代表人:陈永喜,承建的苕溪清水入湖河道整治工程安吉段施工V标,项目负责人:徐涛),存在不认真履行合同及约谈承诺,发生多起劳务纠纷、上访讨薪事件,已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 ...更多 | 决定对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良行为记6分处理,并从2021年2月25日起进行不良行为公告6个月,同时暂停该公司在安吉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水利工程施工业务6个月。本通报同时在安吉县人民政府网(www.anji.gov.cn)上予以公布。 ...更多 | -- | 安吉县水利局 | 2021-02-25 | -- | |
8 | 其它 | 处罚人作出处罚款 | -- | 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08-14 | 嘉秀综执〔2020〕罚决字第03-0013号 | |
9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 责令改正罚款25000元 | 25000 | -- | 2020-03-18 | 粤穗番交罚〔2020〕PY20200305002号 | |
10 | 水污染防治类 | 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3.6;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 | 36000 | 长兴县环保局 | 2018-12-27 | 长环罚字〔2018〕206号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
1 | 780000 | (2024)粤0104执9603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4-04-30 |
2 | 691216 | (2024)粤0104执9458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4-04-26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01202309130012 | 通知书 | 经理备案,监事备案,董事备案 | 1985-01-15 | 2099-12-31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穗建筑许﹝2024﹞347号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延续 | 2024-01-11 | 2029-01-11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3 | 01202308180014 | 通知书 | 经营范围,章程备案,工商登记联络员备案 | 1985-01-15 | 2099-12-31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粤建许准﹝2023﹞6477号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延续 | 2023-12-19 | 2028-12-19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5 | 01202309050003 | 通知书 | 遗失补领,执照副本变更 | 1985-01-15 | 2099-12-31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6 | 01201611220035 | -- | 企业变更登记 | -- | 2099-12-31 |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
7 | 重粤A020220431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变更 | 2018-07-04 | 2099-12-31 | 海珠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
8 | 重粤A020230640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变更 | 2018-07-04 | 2099-12-31 | 海珠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
9 | 01201608010006 | -- | 企业变更登记 | -- | 2099-12-31 |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
10 | 01201611010242 | -- | 企业变更登记 | -- | 2099-12-31 |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 | (2024)粤01民终219号 | 被告 | - | -- | 一、关于是否成立劳动关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据此,李某棠主张其与市水电公司、南沙水利中心成立劳动关系,则应由李某棠对此承担举证责任。结合建筑工地的实际情况,对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应综合本案事实及证据进行判断。第一,李某棠虽主张其为涉案项目提供劳动,并提交《维护养护责任牌》以证实该落款处载有市水电公司的责任牌上展示的安全生产责任人为X某某,但该责任牌并无任何签章,也无其他足以佐证X某某身份的证据,仅以公共区域悬挂的该份责任牌照片,尚不足以成为认定X某某身份的依据。第二,虽然李某棠提交银行流水记录证实每月由X某某向其转账支付相应款项,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X某某与市水电公司之间的关系,也不足以证实X某某的转账支付行为代表市水电公司。第三,李某棠主张受L某某的管理,并表示L某某为市水电公司的安保主管,但李某棠所提供的微信聊天群中的人员及身份情况无法查实,该群中发布的载有L某某职位的名单照片无法证实指向的是市水电公司的人员情况,从群聊内容来看,L某某或群内其他人员均未提及过市水电公司或南沙水利中心,难以认定该群的组建主体及实际组建单位。故,仅依据聊天记录的内容,尚不足以证实L某某安排工作并进行管理的行为代表市水电公司或南沙水利中心的行为,也不足以证实系市水电公司或南沙水利中心的授权和指示。第四,李某棠并未能举证证实其由市水电公司或南沙水利中心招聘录用、由市水电公司、南沙水利中心实际用工管理、适用于市水电公司、南沙水利中心的规章制度,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X某某及L某某为市水电公司或南沙水利中心的相关人员或接受其委托向李某棠发放薪酬并进行管理,李某棠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也不足以证实其与市水电公司或南沙水利中心之间对建立劳动关系形成了合意,应由李某棠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棠关于与市水电公司、南沙水利中心之间已建立劳动关系的主张因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关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的问题。如上所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李某棠与市水电公司、南沙水利中心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李某棠基于存在劳动关系而要求市水电公司、南沙水利中心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李某棠虽上诉坚持双方之间成立劳动关系,但本院审理期间,李某棠未提出新证据、新理由,故本院认可一审法院的认定,对李某棠的主张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李某棠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李某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4-03-28 |
2 | -- | (2024)粤01民终220号 | 被告 | - | -- | 一、关于是否成立劳动关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据此,陈某明主张其与市水电公司、南沙水利中心成立劳动关系,则应由陈某明对此承担举证责任。结合建筑工地的实际情况,对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应综合本案事实及证据进行判断。第一,陈某明虽主张其为涉案项目提供劳动,并提交《维修养护责任牌》以证实该落款处载有市水电公司的责任牌上展示的安全生产责任人为X某某,但该责任牌并无任何签章,也无其他足以佐证X某某身份的证据,仅以公共区域悬挂的该份责任牌照片,尚不足以成为认定X某某身份的依据。第二,虽然陈某明提交银行流水记录证实每月由X某某向其转账支付相应款项,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X某某与市水电公司之间的关系,也不足以证实X某某的转账支付行为代表市水电公司。第三,陈某明主张受L某某的管理,并表示罗应昌为市水电公司的安保主管,但陈某明所提供的微信聊天群中的人员及身份情况无法查实,该群中发布的载有L某某职位的名单照片无法证实指向的是市水电公司的人员情况,从群聊内容来看,L某某或群内其他人员均未提及过市水电公司或南沙水利中心,难以认定该群的组建主体及实际组建单位。故,仅依据聊天记录的内容,尚不足以证实L某某安排工作并进行管理的行为代表市水电公司或南沙水利中心的行为,也不足以证实系市水电公司或南沙水利中心的授权和指示。第四,陈某明并未能举证证实其由市水电公司或南沙水利中心招聘录用、由市水电公司、南沙水利中心实际用工管理、适用于市水电公司、南沙水利中心的规章制度。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X某某及罗应昌为市水电公司或南沙水利中心的相关人员或接受其委托向陈某明发放薪酬并进行管理,陈某明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也不足以证实其与市水电公司或南沙水利中心之间对建立劳动关系形成了合意,应由陈某明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明关于与市水电公司、南沙水利中心之间已建立劳动关系的主张因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关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的问题。如上所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陈某明与市水电公司、南沙水利中心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陈某明基于存在劳动关系而要求市水电公司、南沙水利中心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陈某明虽上诉坚持双方之间成立劳动关系,但本院审理期间,陈某明未提出新证据、新理由,故本院认可一审法院的认定,对陈某明的主张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陈某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陈某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4-03-28 |
3 | -- | (2023)粤01民终26052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0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4-01-09 |
4 | -- | (2023)浙0523民初4327号 | 原告 | 原告: 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安吉县水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 2023-09-26 |
5 | -- | (2023)粤0118民初4931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泓鑫建设有限公司,W某某 | 83500 | 一、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劳务报酬83500元及利息(利息以83500元为基数,从2023年3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款日止);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7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4元,被告W某某负担9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之数额计算案件受理费(包括反诉费),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更多 | 2023-08-25 |
6 | -- | (2023)浙0523民初2414号 | 被告 | 原告: M某某 被告: 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M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 2023-06-06 |
7 | -- | (2023)浙0523民初1142号 | 被告 | 原告: 安吉森宝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 驳回原告安吉森宝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20元(减半收取、已预交),由原告安吉森宝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3-05-22 |
8 | -- | (2023)浙0523民初1181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 驳回原告Z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60元(减半收取、已预交),由原告Z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3-05-22 |
9 | -- | (2023)浙0523民初1153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 驳回原告Z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已预交),由原告Z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3-05-22 |
10 | -- | (2023)浙05民辖终24号 | 上诉人 | - | -- | 准许上诉人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23-04-27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
1 | 送达公告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T某某 | 咸丰县人民法院 | 2023-07-26 | |
2 | 地方法院公告 | 运输合同纠纷 | 韶关市凯宜达运输有限公司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3-03-10 | |
3 | 送达公告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T某某 | 咸丰县人民法院 | 2022-10-18 | |
4 | 送达公告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T某某 | 咸丰县人民法院 | 2022-08-17 | |
5 | 送达公告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T某某 |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6-02 | |
6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合同纠纷 | T某某 | 建始县人民法院 | 2021-04-22 | |
7 | 裁判文书 | 追偿权纠纷 | D某某 |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2021-03-03 | |
8 | 裁判文书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L某某 | 云阳县人民法院 | 2020-09-15 | |
9 | 地方法院公告 | 服务合同纠纷 | 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0-06-11 | |
10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劳务合同纠纷 | L某某 | 云阳县人民法院 | 2020-04-2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 | (2024)粤0104民诉前调3962号 | 被告 | 原告: 深圳市晨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4-06-13 | |
2 | -- | (2024)粤0104民诉前调3962号 | 被告 | 原告: 深圳市晨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4-06-11 | |
3 | -- | (2024)豫09民终1375号 | 上诉人 | - |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5-28 | |
4 | -- | (2023)粤0104民诉前调36212号 | 被告 | 原告: 深圳市飞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4-05-20 | |
5 | -- | (2024)粤01民终7184号 | 上诉人 | -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5-07 | |
6 | -- | (2024)粤01民终7184号 | 上诉人 | -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5-07 | |
7 | 合同纠纷 | (2023)粤01民终26052号 | 上诉人 | -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3-27 | |
8 | -- | -- | 被告 | 原告: 青岛中奥体育场馆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 2024-03-21 | |
9 | -- | (2024)豫0928民初1074号 | 原告 | 原告: 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濮阳市金堤河二期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局 | 濮阳县人民法院 | 2024-03-20 | |
10 | -- | -- | 原告 | 原告: 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濮阳市金堤河二期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局 | 濮阳县人民法院 | 2024-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