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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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 | --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09-28 | -- | |
2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 | --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6-06-25 | --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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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23-09-28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16-06-25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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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9)浙0782破申25号 | 申请人 | - | -- | 受理申请人浙江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义乌市香港大酒店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06-27 |
2 |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 (2018)浙01执352号 | 申请人 | - | -- | 对申请执行人浙江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立
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03-30 |
3 | 其他 | (2013)浙杭商终字第417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3-02-26 |
4 | 合同纠纷 | (2011)杭江民初字第891号 | 被告 | 原告: 杭州新境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5083950.82 | 一、被告浙江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杭州新境置业有限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5083950.8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杭州新境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251元,由原告杭州新境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3482元(已交纳);由被告浙江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876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251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1-12-02 |
5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11)杭拱民初字第998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海弘木材超市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撤诉处理。 | 2011-10-09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0)杭萧商初字第2414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浙江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1128337.8 | 一、被告浙江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价款989398元;二、被告浙江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违约金138939.8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56元,减半收取7478元,由被告浙江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 ...更多 | 2010-11-30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0)杭萧商初字第2414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浙江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1128337.8 | 一、被告浙江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价款989398元;
二、被告浙江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违约金138939.8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
956元,减半收取7478元,由被告浙江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上诉案
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
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
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
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账号12×××68) ...更多 | 2010-11-30 |
8 | 合同纠纷 | (2010)杭下商初字第128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浙江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108250 | -- | 2010-03-18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09)杭余商初字第3865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浙江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547596 | 一、被告浙江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Z某某货款516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浙江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Z某某违约金30996元(计算至2009年4月30日止,此后至付清货款日的违约金按欠款数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另行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276元,减半收取4638元,由被告浙江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276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0-01-08 |
1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09)杭西商初字第1711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建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L某某 | 130800 | 一、浙江建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17日签订的《材料销售合同》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浙江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浙江建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供货质量保证金12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0800元(自2009年7月21日起按日10‰暂计算至2009年10月20日,此后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此标准另计)。
三、驳回浙江建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8元减半收取1904元,由浙江建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73元,由浙江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31元。浙江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为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为12×××68)。 ...更多 | 2009-11-1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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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2019)浙0782民初19384号 | 被告 | 原告: 义乌市香港大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19-12-05 | |
2 | -- | (2011)杭江民初字第891号 | 被告 | 原告: 杭州新境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11-11-15 | |
3 | -- | (2011)杭江民初字第891号 | 被告 | 原告: 杭州新境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11-1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