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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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鲁0391执733号 | 申请人 | - | --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淄博纽威数控装备销售有限公司、R某某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冻结、划拨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淄博纽威数控装备销售有限公司、R某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21-06-03 |
2 | 物权保护纠纷 | (2020)鲁0391民初20号之二 | 原告 | 原告: 淄柴机器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芝元机电有限公司 | -- | 解除对被告杭州芝元机电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更多 | 2020-11-25 |
3 | 物权保护纠纷 | (2020)鲁0391民初20号 | 原告 | 原告: 淄柴机器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芝元机电有限公司 | 100000 | 一、被告杭州芝元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恢复成形磨床原状,使其达到原、被告于2016年2月29日签订的《数控强力成行磨床技术协议》约定的技术规格及参数、数控系统要求、机床的验收标准等,并最终使原告能够正常使用成形磨床并由被告继续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如不能恢复能够使用的原状,则依法向原告赔付原告淄柴机器有限公司自行恢复费用100000元。
二、被告杭州芝元机电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淄柴机器有限公司自2018年4月24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如果被告在此之前被告履行了解锁义务则赔偿至实际解锁之日)的经济损失(2019年3月31日前按每月7194.39元计算、2019年4月1日之后按每月7945.46元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三、驳回原告淄柴机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33.5元、保全费2270元,以上共计5603.5元,由原告淄柴机器有限公司负担2574.5元,由被告杭州芝元机电有限公司负担3029元。鉴定费20000元,由被告杭州芝元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0-26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鲁03民终1139号 | 上诉人 | - | 7232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32.00元,由上诉人淄柴机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5-25 |
5 | 物权保护纠纷 | (2020)鲁03民辖终103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20-04-10 |
6 | 物权保护纠纷 | (2020)鲁0391民初20号之一 | 原告 | 原告: 淄柴机器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芝元机电有限公司 | -- | 驳回被告杭州芝元机电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2-24 |
7 | 物权保护纠纷 | (2020)鲁0391执保23号 | 原告 | 原告: 淄柴机器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芝元机电有限公司 | 700000 | 一、冻结被告杭州芝元机电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50000元。
二、如被告杭州芝元机电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35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0-01-02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鲁0391民初1887号 | 原告 | 原告: 淄柴机器有限公司 被告: 淄博纽威数控装备销售有限公司,荣雪 | 597877 | 一、解除原告淄柴机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纽威数控装备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7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XCQ16-DLB-09的工业品买卖合同。
二、被告淄博纽威数控装备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淄柴机器有限公司已付货款535800元。
三、被告淄博纽威数控装备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淄柴机器有限公司利息损失62077元及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实际返还已付货款期间利息损失(以货款5358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75%计算)。
四、被告R某某对本判决上述二、三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淄柴机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6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上述三项共计22266元,由原告淄柴机器有限公司负担7559元,由被告淄博纽威数控装备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47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8-01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鲁0391民初871号之一 | 被告 | 原告: 淄博欧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淄柴机器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淄博欧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9.5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
淄博欧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9-05-10 |
10 | 其他 | (2019)鲁0391执保254号 | 被告 | 原告: 淄博欧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淄柴机器有限公司 | 160000 | 一、冻结被告淄柴机器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0000元。
二、如被告淄柴机器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8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9-04-1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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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闽72民初26号 | 被告 | 原告: 福州宏龙海洋水产有限公司 被告: 淄柴动力有限公司,淄柴机器有限公司,青岛淄柴博洋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 | 厦门海事法院 | 2024-02-27 | |
2 | -- | (2023)闽72民初1166号 | 被告 | 原告: 福州宏龙海洋水产有限公司 被告: 青岛淄柴博洋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淄柴机器有限公司,淄柴动力有限公司 | 厦门海事法院 | 2024-01-25 | |
3 | 恢复原状纠纷 | (2020)鲁0391民初20号 | 原告 | 原告: 淄柴机器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芝元机电有限公司 |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9-28 |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鲁03民终1139号 | 上诉人 | - |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19 | |
5 | 恢复原状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淄柴机器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芝元机电有限公司 |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2-04 |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淄柴机器有限公司 被告: 淄博纽威数控装备销售有限公司,R某某 |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08-01 |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淄博欧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淄柴机器有限公司 |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05-27 |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淄柴机器有限公司 被告: 淄博河发机械厂 |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1-17 |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淄柴机器有限公司 被告: 淄博河发机械厂 |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1-17 | |
10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Z某某,淄柴机器有限公司 被告: 淄博祥源数控机床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