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乃臣冲剪机械厂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吴涛
91370304723895557R
30万元人民币
-
博山秋谷岭34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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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2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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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4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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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3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被执行人 2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28307
(2024)鲁0304执859号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2024-04-11
2
557166
(2024)鲁0304执71号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2024-01-03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鲁0304财保670号
被申请人
-
730000
一、冻结被申请人W某某、W某某、博山乃臣冲剪机械厂银行存款730000.00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二、如无银行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W某某、W某某、博山乃臣冲剪机械厂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4170.00元,由申请人S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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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5
2
--
(2023)鲁0304民初1748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博山乃臣冲剪机械厂
--
本案按原告L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2023-06-25
3
合同纠纷
(2023)鲁0304执保454号
被申请人
-
2485152.1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旺金晟农业有限公司、博山乃臣冲剪机械厂、山东白云环保机械有限公司、姜珂珂、S某某、W某某、W某某、卢忠名下银行存款2485152.1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查封期间,不准变卖、转移、抵押、质押等。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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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3
4
合同纠纷
(2021)鲁0304民初1342号
被告
原告:
淄博颜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山东旺金晟农业有限公司,博山乃臣冲剪机械厂,山东白云环保机械有限公司,姜珂珂,S某某,W某某,W某某,卢忠
3007311.1
一、被告山东旺金晟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颜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549625.84元,利息457685.26元(截至2020年12月30日,以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和方法,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博山乃臣冲剪机械厂、山东白云环保机械有限公司、J某某、S某某、W某某、W某某、L某某对本判决确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博山乃臣冲剪机械厂、山东白云环保机械有限公司、J某某、S某某、W某某、W某某、L某某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旺金晟农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淄博颜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90.00元,由原告淄博颜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31.00元,被告山东旺金晟农业有限公司、博山乃臣冲剪机械厂、山东白云环保机械有限公司、J某某、S某某、W某某、W某某、L某某负担3085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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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5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被告
原告:
淄博颜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山东旺金晟农业有限公司,博山乃臣冲剪机械厂,山东白云环保机械有限公司,J某某,S某某,W某某,L某某,W某某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2021-06-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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