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嘉宪石化装备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韩宪华
913202115823212259
688万元人民币
-
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壬港社区后湾
纳税信用等级A级4项;荣誉奖项2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2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苏0211民初5081号
原告
原告:
无锡嘉宪石化装备有限公司
被告:
中节能科辉(宁德)清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70680
准许原告无锡嘉宪石化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7元减半收取784元,由原告无锡嘉宪石化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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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8
2
其他
(2019)赣0924执恢50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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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6
3
其他
(2018)赣0924执1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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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1
4
合同纠纷
(2017)赣09民终843号
被上诉人
-
190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900元,由上诉人江西凯利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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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6
5
合同纠纷
(2017)赣09民终842号
被上诉人
-
932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120元,由上诉人江西凯利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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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6
6
合同纠纷
(2014)宜民二初字第64号
被告
原告:
江西凯利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无锡嘉宪石化装备有限公司
1900000
驳回原告江西凯利化工有限公司的诉请请求。 案件受理费21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西凯利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上诉标的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宜春市分行袁山支行,帐号:14×××48。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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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3
7
合同纠纷
(2016)赣0924民初362号
原告
原告:
无锡嘉宪石化装备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凯利化工有限公司
932000
被告江西凯利化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无锡嘉宪石化装备有限公司货款932000元,并按年利率7.8%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本判决生效之日(349500元从2013年8月28日起计算、349500元从2013年10月8日起计算、233000元从2014年8月21日起计算)。原告无锡嘉宪石化装备有限公司在收到被告江西凯利化工有限公司货款后三日内开具增值税发票到被告。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2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20000元,由被告江西凯利化工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上诉标的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宜春市分行袁山支行,帐号:14×××48。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若到期不履行,权利人可在两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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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3
8
合同纠纷
(2014)宜中民管终字第71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4-12-03
9
申请保全案件
(2014)锡滨太商诉保字第00034号
申请人
-
1200000
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凯利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如被申请人江西凯利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不足,则该账户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至冻满为止。查封财产未经法院许可,不得买卖、转移、毁损、抵押、拍卖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所有权。 申请人无锡嘉宪石化装备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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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合同纠纷
(2014)锡滨太商初字第00201号
原告
原告:
无锡嘉宪石化装备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凯利化工有限公司
--
被告江西凯利化工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宜丰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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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承揽合同纠纷
(2021)冀0130民初1327号
其他
-
无极县人民法院
2021-09-03
2
定作合同纠纷
(2017)赣09民终843号
被上诉人
-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7-31
3
加工合同纠纷
(2017)赣09民终842号
被上诉人
-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7-31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