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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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9)内05民终911号 | 上诉人 | - | 2135390.85 | 一、撤销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2018)内0581民初157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2018)内0581民初157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内蒙古静湖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赔偿被上诉人内蒙古源源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2067884元(2445684元-450000元+72200元)、返还租金67506.85元,合计2135390.85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内蒙古源源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59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120元,合计63050元,由上诉人内蒙古静湖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3405元,被上诉人内蒙古源源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964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7-10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浙0105民初6775号 | 被告 | 原告: 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 被告: 内蒙古静湖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 -- | 本案按撤诉处理。 | 2017-07-1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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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8)内0581民初1571号 | 被告 | 原告: 内蒙古源源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内蒙古静湖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 2019-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