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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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苏0691民初858号 | 原告 | 原告: 南通市通州区国优纺织有限公司 被告: 南通昊益纺织品有限公司,Y某某 | 211134.15 | 一、被告南通昊益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通市通州区国优纺织有限公司货款211134.15元,并自2022年3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该款利息;
二、被告Y某某对被告南通昊益纺织品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8元,减半收取2279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899元,由被告南通昊益纺织品有限公司、Y某某负担(诉讼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南通昊益纺织品有限公司、Y某某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22-06-2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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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苏0691民初858号 | 原告 | 原告: 南通市通州区国优纺织有限公司 被告: 南通昊益纺织品有限公司,Y某某 |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2-05-26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苏0691民初858号 | 原告 | 原告: 南通市通州区国优纺织有限公司 被告: 南通昊益纺织品有限公司,Y某某 |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2-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