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勘察综合甲级设计综合甲级
京津冀华北
章始红
91120103401360728F
72279.8756万元人民币
河北省 广东省 湖北省更多(20)
河西区大沽南路1472号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共8类资质,分别是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测绘资质工程咨询资信单位资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展开
  • 备案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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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案网站 43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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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333

    供应商 24

  • 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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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 64

    中标 593

  • 良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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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誉 524

    工法 3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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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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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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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架构关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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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6

裁判文书 3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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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强条数6条及以上
其他
--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04-26
--
2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启用位于天津市津南区梨双公路的新增试验场所,不在其资质认定证书批准范围内;当事人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DB29-20-2000标准过期,未办理标准变更手续;当事人2017年9月出具了编号为HB100/JC17-40的报告,其中检测依据GB/T13288.4-2013、GB/T1031-2009,2019年4月出具了编号为LN952/JC18-42-4报告检测依据为GB/T11374-2012,上述两份检测报告的检测依据不在其资质认定证书能力附表范围内。当事人新增试验场所及标准过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行为满足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构成要件;当事人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编号为HB100/JC17-40、LN952/JC18-42-4的报告的行为满足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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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20000元。
20000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04-09
津市监执罚〔2020〕29号

信用中国 4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20230116165001187500
新标准
准予许可决定书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变更
2023-01-18
2028-01-17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
20190628100635496940
新标准
设立
二次供水单位--设立,行政许可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2019-06-28
2099-12-31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3
20221125142551119255
新标准
准予许可决定书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变更
2022-11-25
2027-11-24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4
03620729
旧标准
--
颐航大厦
--
2017-07-31
规划分局
5
津雷验2016—092号
旧标准
--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报审的颐航大厦所涉及的工程部分防雷装置符合要求,具体技术情况详见160096号新建建(构)筑物项目防雷装置施工质量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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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市气象局
6
苏自测成准﹝2020﹞112号
新标准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准予使用决定书
控制点
2020-12-04
2099-12-31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7
2017河西地名证0001
新标准
地名命名证书
地名命名证书
2017-05-25
2099-12-31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河西分局
8
2022市测资甲级变更申字0011
新标准
测绘资质证书
同意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申请的测绘资质甲级变更
2022-11-29
2026-11-15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9
20230626152133131786
新标准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您(贵单位)于2023年06月26日,就二次供水单位-延续、变更法定代表人向本机关提出二次供水单位--延续事项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订)》第204项、第29条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准予您(贵单位),审批类别:行政许可,许可有效期:,适用范围:全国。请按照行政许可的内容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活动。对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提供虚假材料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决定等行为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名称)将依法对您(贵单位)所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届时,请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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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7
2027-06-26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10
191009153853197900
新标准
测绘作业证核发
测绘作业证核发,行政许可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2019-10-15
2099-12-31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裁判文书 3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鲁11民终748号
上诉人
-
--
--
2023-05-25
2
其他
(2023)沪72民初534号
被告
原告:
浙江水建船务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腾洲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江苏盐城港滨海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本案移送南京海事法院审理。
2023-05-04
3
其他
(2022)苏72执保169号
其他
-
--
--
2022-05-19
4
执行异议之诉
(2021)津0103民初18734号
第三人
原告: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被告:
天津泰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驳回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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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8
5
其他
(2021)津0103执保1553号
申请人
-
18157060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岚桥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15706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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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0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津0103民初1462号
被告
原告:
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1129517.1
一、被告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款1129517.1元; 二、被告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以1129517.1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付); 三、驳回第三人唐山东亚重工装备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25元,由被告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14966元,由第三人唐山东亚重工装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8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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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0
7
合同纠纷
(2021)津02民终1723号
被上诉人
-
9419771
一、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3民初5629号民事判决; 二、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上诉人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上诉人天津泰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报酬4054508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上诉人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上诉人天津泰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附加工作监理报酬5365263元;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上诉人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上诉人天津泰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利息(以8829356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9日至2018年2月18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9419771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五、驳回被上诉人天津泰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7366元,由被上诉人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3870元,由被上诉人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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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6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津0103民初1462号
被告
原告:
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2021-04-12
9
合同纠纷
(2021)冀05民终118号
上诉人
-
3059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收30590元,由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柏兰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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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5
10
合同纠纷
(2019)冀0503民初2957号
被告
原告:
河北通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柏兰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2989325.6
一、被告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柏兰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河北通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974030.6元。 二、驳回原告河北通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90元,减半收取,计15295元,由被告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柏兰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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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开庭公告 3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辽民终360号
上诉人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03-26
2
--
(2023)辽72民初721号
原告
原告: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被告:
锦州龙栖湾港口发展有限公司
大连海事法院
2023-12-13
3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0)琼民终232号
其他
-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09-06
4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23)苏09民终4676号
被上诉人
-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8-30
5
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
(2023)辽72民初1101号
原告
原告: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被告:
中电投锦州港口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海事法院
2023-08-15
6
产品责任纠纷
(2023)苏0921民初2148号
第三人
原告:
中泽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响水县人民法院
2023-07-04
7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2023)鲁11民终748号
上诉人
-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4-10
8
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023-03-06
9
合同纠纷
(2023)津0116民初2053号
其他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3-03-01
10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22)苏0991民初4311号
被告
原告:
苏州佰司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华彩信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航机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02-2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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