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晟建设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机电工程一级金匠奖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郑帮雄
91441423MA4UQ4LJ30
6300万元人民币
-
广州市黄埔区黄埔大道东974号410房(仅限办公)
广东惠晟建设有限公司共4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施工劳务资质展开
  • 严重行政处罚

    严重行政处罚

    可能会影响企业参与招投标

  •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14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104

    供应商 0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0

    中标 146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36

    工法 6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2 历史 2 >

行政处罚 3 历史 3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7

裁判文书 27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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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你公司2021年取得广州捷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盈公司”)开具的7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行为。 你公司取得捷盈公司开具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211160,发票号码:00424109~00424113、00582204、00582205,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工程劳务费,金额合计4198019.79元,税额合计41980.21元,价税合计4240000.00元)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证实为虚开。 你公司将以上发票于税款所属期2022年11月申报认证并抵扣税款35247.53元,于税款所属期2023年2月申报认证并抵扣税款6732.68元,共认证抵扣税款41980.21元。以上发票进项税额未转出。 经查证,你公司向捷盈公司支付的款项存在资金回流,你公司取得捷盈公司开具的上述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工程劳务业务不真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的规定,你公司取得捷盈公司虚开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属于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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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漏税、欠税、抗税
对你公司处2022年少缴增值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7623.77元(35247.53×50%),处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366.34元(6732.68×50%);处2023年少缴增值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881.19元(1762.38×50%),处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68.32元(336.6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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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05-29
梅税一稽罚202315号
2
   当事人:广东惠晟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3MA4UQ4LJ3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郑帮雄     地所:丰顺县汤坑镇新世纪开发区世纪大道供销社办公大楼四楼之二        一、违法事实:    (一)伪造营业执照情况。经核查,当事人向区基建办(区代建局)申请房屋建筑类承包商预选入库过程中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与其营业执照原件信息不完全相符,存在涂改营业执照复印件登记事项信息的情况。具体情况为:成立日期由原2016年05月27日被涂改为2000年05月26日,注册资本由原6300万被涂改为220000万,住所由原丰顺县汤坑镇新世纪开发区世纪大道供销社办公大楼四楼之二被涂改为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东兴一路38号第三层,登记机关由原丰顺县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被涂改为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违法经营情况。由于当事人伪造营业执照以申请房屋建筑类承包商预选入库的行为在取得入库资格前已被发现,其行为未产生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 二、主要证据:    (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二)区建设和交通局的《关于协助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的复函》(穗南建交函[2018]3863号)及附件的相关证据材料;    (三)对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1份;    (四)《关于广东森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弄虚作假行为的通报》复印件。 三、处罚依据和种类:    当事人涂改营业执照复印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规定,应认定为伪造营业执照。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予以处罚。    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部分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投资额常以数亿元计,金额巨大,此类工程项目的正式投标人从市政基础施工类承包商预选入库(正式库)内产生。按照《广州市南沙区基本建设办公室(区代建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类承包商预选库、广州市南沙区基本建设办公室(区代建局)房屋建筑施工类承包商预选库建库公告》及相关评分标准,当事人若以真实登记信息申请入库,则在多个评分项目中均难以取得高分,入库难度较大。因此,当事人为提高入库成功率,涂改了营业执照复印件上的成立日期、注册资本、住所、登记机关等多个登记事项信息,弄虚作假以提高入库评分。2018年10月11日,区建设和交通局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在参与广州市南沙区基本建设办公室(区代建局)施工类承包商预选入库递交相关资料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并在南沙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通报(详见《关于广东森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弄虚作假行为的通报》)。    目前,在政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当事人通过伪造营业执照,将注册资本由6300万涂改为220000万元,将公司存续历史由3年涂改为19年,将登记机关由县级涂改为省级,弄虚作假以谋求承包商预选入库,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若未被及时发现并查处,成功入库后很有可能中标,其造成的危害后果则无法预计。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如下: 罚款79999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5596566)或者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E栋4楼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9050121)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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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
79999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9-04-18
穗南市监工商处字〔2019〕43号
3
1.检查发现项目经理(建造师或园林项目负责人)、或安全员不在岗,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
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在岗(违法人员挂靠)
扣10分
--
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2018-08-31
--

信用中国 2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粤建许穗准﹝2024﹞4794号
新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重新核定
2024-04-11
2028-12-18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
粤建许穗准﹝2024﹞4796号
新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重新核定
2024-04-11
2028-12-18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
粤建许穗准﹝2024﹞4795号
新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一级重新核定
2024-04-11
2028-12-18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
粤建许穗准﹝2024﹞4317号
新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合并
2024-01-23
2028-12-18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
粤建许穗准﹝2023﹞2969号
新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延续
2023-12-18
2028-12-18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
粤建许穗准﹝2024﹞4319号
新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合并
2024-01-23
2028-12-18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
粤建许穗准﹝2024﹞4318号
新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合并
2024-01-23
2028-12-18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
穗建筑许﹝2023﹞979号
新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延续
2023-12-04
2028-12-04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9
粤建许穗准﹝2024﹞3911号
新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升级
2024-01-02
2028-12-18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
粤建许穗准﹝2023﹞2253号
新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延续
2023-12-02
2028-12-02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裁判文书 2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粤0114民初5251号
原告
原告:
广东惠晟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冯某
112288.2
一、被告冯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惠晟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工程款112288.2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5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日止;以62288.2元为基数,从2022年9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惠晟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3元,由被告冯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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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7
2
--
(2023)粤0114民初697号
被告
原告:
骆某
被告:
广东惠晟建设有限公司,吴某,黄某
14950
一、被告吴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骆某支付工程款7475元。 二、被告吴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骆某支付工程款利息,以7475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骆某负担12元,由被告吴某负担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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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5
3
--
(2023)粤0114民初698号
被告
原告:
严某
被告:
广东惠晟建设有限公司,吴某,黄某
13700
一、被告吴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严某支付工程款6850元。 二、被告吴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严某支付工程款利息,以685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严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严某负担12元,由被告吴某负担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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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5
4
--
(2023)粤0114民初693号
被告
原告:
高某
被告:
广东惠晟建设有限公司,吴某,黄某
115140
一、被告吴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某支付工程款57570元。 二、被告吴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某支付工程款利息,以5757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3元,由原告高某负担615元,由被告吴某负担13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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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5
5
其他
(2023)粤0114民初70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广东惠晟建设有限公司,W某某,H某某
--
本案按原告L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2023-02-01
6
民间借贷纠纷
(2022)粤0106民初26519号
原告
原告:
广东惠晟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950000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惠晟建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5万元;二、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惠晟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以95万元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12月30日计算至2020年12月29日、按年利率12%自2020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88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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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1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2)粤0118民初209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W某某,C某某,广东惠晟建设有限公司
198489.41
一、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货款198489.41元及利息(以198489.41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2340.68元、保全费1648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279.68元、保全费197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2061元、保全费14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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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7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2)粤0118民初2087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W某某,C某某,广东惠晟建设有限公司
221704.21
一、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支付货款221704.21元及利息(以221704.21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2536.32元、保全费1778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300.32元、保全费211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2236元、保全费15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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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7
9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沪0114民初8938号
被告
原告: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惠晟建设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2022-06-01
10
合同纠纷
(2021)粤01民终21646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350元,由上诉人广州凯力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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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30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地方法院公告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W某某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3-07-12
2
地方法院公告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W某某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3-07-12
3
地方法院公告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W某某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3-07-12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汕头市大洲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惠晟建设有限公司、L某某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2023-06-18
5
地方法院公告
民间借贷纠纷
L某某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3-05-08
6
地方法院公告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W某某、H某某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3-03-07
7
地方法院公告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W某某、H某某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3-03-07
8
地方法院公告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W某某、H某某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3-03-07
9
地方法院公告
民间借贷纠纷
L某某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2-07-29
10
地方法院公告
劳务合同纠纷
W某某、H某某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2-07-01

开庭公告 5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沪0115民初10741号
被告
原告:
上海山恒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惠晟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4-06-06
2
--
(2024)沪0115民初10741号
被告
原告:
上海山恒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惠晟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4-03-15
3
--
(2024)沪0115民初10741号
被告
原告:
上海山恒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惠晟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4-03-15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3)粤0118民初12252号
被告
原告:
广州市合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惠晟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2023-11-14
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粤01民终24010号
被上诉人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9-13
6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3)粤01民终24011号
上诉人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9-13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3)粤0512民初224号
被告
原告:
广东三凌塑料管材有限公司
被告:
汕头市大洲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惠晟建设有限公司,L某某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2023-08-16
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粤0114民初5251号
原告
原告:
广东惠晟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F某某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3-06-13
9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3)粤0114民初693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广东惠晟建设有限公司,W某某,H某某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3-04-26
10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3)粤0114民初698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广东惠晟建设有限公司,W某某,H某某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3-04-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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