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玛县建筑工程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民营企业
兰宇
91232721131800155E
700万元人民币
-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呼玛镇福临嘉苑
呼玛县建筑工程公司共2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施工劳务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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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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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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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其他
责令限期改正。
--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08-07
黑建函〔2020〕297号

信用中国 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232721131800155E
新标准
营业执照
02:变更前内容: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呼玛镇长征街68号;;变更后内容: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呼玛镇福临嘉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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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2099-12-31
呼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呼玛国税税许准(2016)55号
旧标准
--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
--
呼玛县国家税务局
3
呼环建字﹝2023﹞8号
新标准
关于呼玛县建筑工程公司水泥混凝土拌合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呼玛县建筑工程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呼玛县建筑工程公司水泥混凝土拌合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于本项目位于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长虹西六道街与正棋路交叉口,呼玛县市政建设服务中心院内,占地面积为3000m2。建设规模为年日产150立方米水泥混凝土。本项目为临时性工程,不对外出售,90日期满后需搬离呼玛县市政建设服务中心院内,同时做好现有场地恢复工作。 项目内容为建设生产区、水泥筒仓、水泥储罐区等,项目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我局原则同意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中须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对各类固体废物的管理。施工生产的废料首先应考虑废料的回收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收集后回用于生产。 (二)大气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施工扬尘对大气环境产生一定影响。应严格落实大气环境保护措施。扬尘应符合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运营期,水泥筒仓顶端均配有袋式除尘器,原料运输苫盖、存放于密闭库并设有高压喷雾装置,搅拌机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排放限值要求。 (三)水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对水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应严恪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运营期,生活污水由防渗早厕收集,定期清掏。废水不得排入地表水体。 (四)声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施工噪声和运营期产生的噪声将对相关区域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场界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运营期,高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音、消音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标准要求。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新审核。 五、由呼玛生态环境局综合执法队组织开展该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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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9
2028-06-29
大兴安岭地区呼玛生态环境局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3)黑2721民初45号
原告
原告:
呼玛县建筑工程公司
被告:
黑龙江奕博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本案按呼玛县建筑工程公司撤诉处理。
2023-02-13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辽01民终182号
上诉人
-
10000
一、撤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6民初859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6民初85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沈阳市Y某某照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为原告呼玛县建筑工程公司更换Y某某牌风光互补太阳能80瓦路灯28盏; 三、驳回呼玛县建筑工程公司的其它上诉请求和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沈阳市Y某某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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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3
合同纠纷
(2017)黑2721民初38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Z某某,呼玛县建筑工程公司,D某某
10000
准许原告L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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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8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7)黑2721民39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D某某,Z某某,呼玛县建筑工程公司
10000
准予原告W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交付),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25.00元,退还原告W某某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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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8
5
合同纠纷
(2017)黑2721民初19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D某某,Z某某,呼玛县建筑工程公司
10000
准许原告D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D某某负担25.00元,退还原告D某某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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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8
6
合同纠纷
(2017)黑2721民初37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D某某,Z某某,呼玛县建筑工程公司
10000
准许原告H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此款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00元;退还原告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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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7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黑民申3282号
原告
原告:
呼玛县建筑工程公司
被告:
黑龙江奕博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07-18
2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大兴安岭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亿白桦水泥厂
被告:
呼玛县建筑工程公司
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2016-02-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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