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吴伟
9133040071540106XT
2000万元人民币
上海
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禾平街799号1幢5楼西面
浙江永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共2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施工劳务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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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往来风险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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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5

裁判文书 1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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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1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330000220922868097535
新标准
330000220922868097535
安全生产许可证
2022-09-22
2099-12-31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
330000240118842939569
新标准
330000240118842939569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新)
2024-01-18
2099-12-31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
330401190924912633268
新标准
330401190924912633268
浙江永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2019-09-24
2099-12-31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4
330000230301842918759
新标准
330000230301842918759
安全生产许可证
2023-03-01
2099-12-31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5
330411201104816650629
新标准
330411201104816650629
建筑业企业资质市级认定(变更)
2020-11-04
2099-12-31
省建设厅
6
330451220927871047987
新标准
330451220927871047987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电子)
2022-09-27
2099-12-31
区建设交通局

裁判文书 1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浙0411民初4139号
被执行人
-
--
--
2022-04-14
2
劳动争议
(2021)浙0411民初5390号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浙江永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17984.5
一、被告浙江永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F某某工资17984.50元;二、驳回原告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F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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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5
3
其他
(2021)浙0411民初4139号之二
被告
原告:
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华广建筑工程队
被告:
浙江永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8466678
(2021)浙0411民初4139号民事判决书第4页正文第19行、第21行中的“769698元”均补正为“7696980元”。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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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1
4
其他
(2021)浙0411民初4139号
被告
原告:
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华广建筑工程队
被告:
浙江永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1146980
一、被告浙江永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华广建筑工程队工程款11469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14698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9月29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华广建筑工程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9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697元,由原告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华广建筑工程队负担197元,被告浙江永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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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1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浙0411执1006号
被执行人
-
--
--
2021-04-21
6
侵权责任纠纷
(2021)浙0402财保4号
申请人
-
4300000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嘉兴金红紫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保全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保全期限自查封、扣押、冻结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财产保全的效力消灭。申请人若需要延长保全期限的,可在期限届满前书面向本院申请延长期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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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9
7
合同纠纷
(2021)浙0411执298号
被执行人
-
--
--
2021-01-28
8
合同纠纷
(2021)浙0411执29号
被执行人
-
--
--
2021-01-15
9
劳务合同纠纷
(2020)豫0211民初5099号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浙江永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Y某某,北大资源(开封)投资有限公司
134039
本案按F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980.77元,减半收取为14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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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3
10
合同纠纷
(2020)浙0411民初4333号
被告
原告:
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通达不锈钢制品厂
被告:
浙江永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秀湖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10133.33
准许原告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通达不锈钢制品厂撤回对被告浙江永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秀湖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6元,由原告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通达不锈钢制品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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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开庭公告 2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动争议
(2021)浙0411民初5390号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浙江永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2-01-19
2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1)浙0402民初6829号
被告
原告:
苏州市龙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永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1-10-18
3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1)浙0411民初4139号
被告
原告:
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华广建筑工程队
被告:
浙江永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10-15
4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1)浙0411民初4139号
被告
原告:
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华广建筑工程队
被告:
浙江永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09-16
5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1)浙0402民诉前调3203号
被告
原告:
苏州市龙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永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1-08-19
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浙0402民诉前调1192号
原告
原告:
浙江永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嘉兴金红紫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1-04-28
7
民间借贷纠纷
(2021)浙0411民初1551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Z某某,G某某,永联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永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04-21
8
民间借贷纠纷
(2021)浙0411民初634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Z某某,浙江永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东恒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永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03-11
9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浙0411民初4784号
被告
原告:
泰兴市绿宝草坪园艺中心
被告:
浙江永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12-30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浙0411民初4784号
被告
原告:
泰兴市绿宝草坪园艺中心
被告:
浙江永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12-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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