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民营企业
王云龙
91220104310061140U
3000万
-
扶余市新安堡村
吉林省德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3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施工劳务资质公路养护从业资格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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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3

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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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其他
--
--
扶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0
--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2023-07-10
扶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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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5
扶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用中国 1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GL01202207220004
新标准
准予许可决定书
同意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
2022-08-31
2025-08-30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2
GL02202211230001
新标准
准予许可决定书
同意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变更
2022-12-12
2025-12-12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3
GL01202208240002
新标准
准予许可决定书
同意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
2022-11-09
2025-11-08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4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
新标准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
2024-03-05
2024-03-05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5
GL01202302130003
新标准
准予许可决定书
同意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
2023-05-19
2026-05-19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6
GL01202207210006
新标准
准予许可决定书
同意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
2022-08-31
2025-08-30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7
GL01202206100001
新标准
准予许可决定书
同意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
2022-07-20
2025-07-18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吉0602民初1417号
第三人
原告:
L某某
被告:
白山市民生城镇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写明判决结果)。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50.00元,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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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30
2
其他
(2022)吉24民申3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延边金阳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22-12-27
3
侵权责任纠纷
(2022)吉0781民初3005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吉林省德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
145013.49
一、被告吉林省德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三日内给付原告T某某人民币4011.98元(医疗费87236.89元-69709.51元=17527.38元+护理费10967.6元+误工费34646元+营养费9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3900元+交通费300元=81340.98元-77329元=4011.98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T某某人民币141001.51元(医疗费87236.89元-100元=87136.89×80%=69709.51元+伤残赔偿金35646×20年×10%=71292元,总计141001.5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吉林省德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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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8
4
物权保护纠纷
(2021)吉0781民初1344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扶余市公路建设总指挥部,吉林省德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C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
2021-10-29
5
其他
(2021)吉2426民初1020号
被告
原告:
延边金阳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省德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延边金阳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782元,由原告延边金阳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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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6
其他
(2017)吉01民终2473号
上诉人
-
109933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694元,由吉林省德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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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9
7
执行异议之诉
(2016)吉0106民初1452号
原告
-
1099333
驳回原告吉林省德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各项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694.00元,由原告吉林省德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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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30
8
合同纠纷
(2016)黑0302执异77号
其他
-
--
准予案外人吉林省德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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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3
9
其他
(2016)吉0106执异3号
其他
-
--
驳回案外人吉林省德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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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0

开庭公告 2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吉0323民初2113号
被告
原告:
吉林省鸿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省德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3-11-13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吉0323民初2113号
被告
原告:
吉林省鸿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省德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3-11-13
3
合同纠纷
(2022)吉24民申3号
被告
原告:
延边金阳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省德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12-13
4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22)吉0781民初3005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吉林省德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扶余市人民法院
2022-08-22
5
合同纠纷
(2022)吉24民申3号
被告
原告:
延边金阳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省德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07-08
6
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吉林省德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2-15
7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1)吉0781民初1344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吉林省德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扶余市人民法院
2021-09-24
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吉2426民初1020号
被申请人
原告:
延边金阳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安图县人民法院
2021-08-30
9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1)吉0781民初1344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扶余市公路建设总指挥部,吉林省德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扶余市人民法院
2021-07-22
10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吉林省德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扶余市人民法院
2021-07-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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