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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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该项目现场管理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未按要求到岗履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经公司审核、超规模危大工程未组织专家论证。 ...更多 | 列入黑榜 | -- | 荆州市住建局建管科 | 2023-11-29 | -- | |
2 | 未参会企业 | 通报批评、记录不良行为 | -- | 荆州市住建局建管科 | 2022-08-08 | -- | |
3 |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 扣5.0分 | -- | 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2-07-06 | --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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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21-07-07 | 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 ...更多 | 2021-11-25 | 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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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 | 工程监理 | -- | -- | 湖北省住建厅 | |
2 | 421000202305240101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荆州市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监理单位 | 2023-05-24 | 2099-12-31 | 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3 | 421000202209260102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红光路(江津路至荆江大道)雨污分流及道路恢复工程项目监理单位 | 2022-09-26 | 2099-12-31 | 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4 | 421000202106110402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白水舖路(工农路—红门路)道路工程监理单位 | 2021-06-11 | 2099-12-31 | 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5 | 沙国税 许准字 〔2017〕 第906 号 | -- | 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万元 | -- | 2017-10-24 | 荆州市沙市区国家税务局 | |
6 | 421000202109030102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文湖公园儿童趣味足球场建设工程监理单位 | 2021-09-03 | 2099-12-31 | 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7 | 421000202203230101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解放路街道办事处荆襄河社区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建设工程监理单位 | 2022-03-23 | 2099-12-31 | 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8 | 421000202306160102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河滨路(太岳路-雷家垱路)项目监理单位 | 2023-06-16 | 2099-12-31 | 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9 | 421000202112150302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北京东路(三湾路至燎原路)管道工程监理单位 | 2021-12-15 | 2099-12-31 | 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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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6)鄂1002执688号 | 申请人 | - | 492300.11 | 划拨被执行人荆州市洛鑫投资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的存款492300.11元(其中监理费及附加工作报酬共计476797.11元,案件受理费8451元,申请执行费7052元);若被执行人帐上无款或款额不足,则冻结其银行账户存款至额满为止;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6-12-20 |
2 | 合同纠纷 | (2016)鄂10民终1043号 | 被上诉人 | - | -- | 本案按上诉人荆州市洛鑫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6-10-31 |
3 | 合同纠纷 | (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1909号 | 原告 | 原告: 荆州市江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被告: 荆州市洛鑫投资有限公司 | 476733 | 被告荆州市洛鑫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荆州市江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费及附加工作报酬共计476797.11元。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51元,由被告荆州市洛鑫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账号,收款人: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2××3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6-06-0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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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1909号 | 原告 | 原告: 荆州市江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被告: 荆州市洛鑫投资有限公司 |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 2016-05-25 | |
2 | -- | (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1909号 | 原告 | 原告: 荆州市江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被告: 荆州市洛鑫投资有限公司 |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 2016-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