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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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RCWG20220084 | 企业稳岗返还 | 稳岗返还 | 2022-05-25 | 2099-12-31 |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2 | 鞍住建发﹝2016﹞27号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不分等级 | 2016-04-07 | 2099-12-31 | 鞍山市规划局 | |
3 | 91210300797692402J | 工商营业执照 | 变更登记 | 2022-12-08 | 2022-12-08 | 鞍山市行政审批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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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3)辽03执复5号 | 申请人 | - | -- | 驳回复议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行的复议申请,维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2)辽0303执异59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3-01-16 |
2 | 其他 | (2022)辽0321执1179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2021)辽03民终50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2-12-12 |
3 | 合同纠纷 | (2021)辽03民终5076号 | 被上诉人 | - | -- | 一、维持台安县人民法院(2021)辽0321民初28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台安县人民法院(2021)辽0321民初282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台安县中医院支付辽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垫付款逾期违约利息(以37388591.92元为本金,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6年7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36388591.92元为本金,自2016年7月20日起至2016年9月18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34388591.92元为本金,自2016年9月19日起至2017年1月8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33388591.92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9日起至2018年2月8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31388591.92元为本金,自2018年2月9日起至2019年3月4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30888591.92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30888591.92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1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8987669.92元为本金,自2019年12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台安县中医院已预交),由台安县中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4-26 |
4 | 合同纠纷 | (2021)辽0321民初2822号 | 其他 | - | -- | -- | 2021-12-26 |
5 | 其他 | (2018)辽0303执1419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02-28 |
6 | 合同纠纷 | (2018)辽03民终1827号 | 上诉人 | - | 5901935.04 | 一、维持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辽0303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诉讼费用判项;
二、变更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辽0303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辽宁永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上诉人辽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950967.52元,并以2950967.52元为本金,向上诉人辽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自2011年8月1日至本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5129.08元,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8-20 |
7 | 合同纠纷 | (2017)辽03民终2586号 | 上诉人 | - | 195100 | 一、变更台安县人民法院(2017)辽0321民初513号民事判决“被告辽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被上诉人鞍山北方杰诚电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14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付清拖欠工程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息)”为:辽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鞍山北方杰诚电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5.51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二、驳回被上诉人鞍山北方杰诚电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316元,由上诉人辽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05元,由被上诉人鞍山北方杰诚电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01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上诉人辽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80元,由被上诉人鞍山北方杰诚电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2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11-01 |
8 | 合同纠纷 | (2015)鞍立二民申字第43号 | 上诉人 | - | -- |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2015-05-22 |
9 | 其他 | (2014)鞍民一终字第00542号 | 上诉人 | - | 904500 | 一、维持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13)鞍千民一初字第910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
二、变更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13)鞍千民一初字第910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被告辽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溪满族自治县华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付款义务"为"本溪满族自治县华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付款义务";
三、驳回被上诉人S某某等16人其他诉讼请求。
如上诉人L某某和及原审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华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845元,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共9532元,由上诉人L某某和承担4766元,由被上诉人S某某等16人承担476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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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3)辽0304民初3630号 | 被告 | 原告: 住季置地有限公司 被告: 辽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7-26 | |
2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辽03民终5076号 | 被上诉人 | - |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2-22 | |
3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17)辽03民终2586号 | 原告 | 原告: 辽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鞍山北方杰诚电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0-24 | |
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17)辽03民终2586号 | 原告 | 原告: 辽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鞍山北方杰诚电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0-19 | |
5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17)辽03民终2586号 | 原告 | 原告: 辽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鞍山北方杰诚电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