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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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07-08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8-07-09 | -- |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市场监督管理所 | 2017-07-31 | -- | |
4 |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 拟定罚款2000元整 | 2000 | 云浮市地方税务局 | 2017-02-07 | 新地税新城罚〔2017〕4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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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9-07-08 | 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注销,自动移出 | 2019-11-03 | 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8-07-09 | 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注销,自动移出 | 2016-12-07 | 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7-07-31 | 新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城工商所 | 企业注销,自动移出 | 2016-12-07 | 新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城工商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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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7)粤民申1380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J某某、L某某的再审申请 | 2017-09-22 |
2 | 合同纠纷 | (2016)粤53民终693号 | 第三人 | - | 1367596 | 一、维持(2015)云新法民二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
二、变更(2015)云新法民二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L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4年2月11日起3月31日、2014年7月1日至8月31日、2014年12月1日至2016年3月10日止的租金及管理费共658100.69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除2014年2月及2016年3月外,每月租金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4700元为基数,分别从当月的6日起算;2014年2月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2307.14元为基数从2014年2月11日起算;2016年3月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193.55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6日起算;以上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上述租金管理费及违约金的总额应扣减196800元)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H某某。
本案一审受理费13352.2元、反诉费16285.76元,由H某某承担6669元,由L某某承担22968.9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108.36元,由H某某承担1252元,由L某某承担15856.3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12-13 |
3 | 其他 | (2015)云新法民二初字第443号 | 第三人 | - | 5312.19 | 一、原告(反诉被告)H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L某某于2013年9月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L某某于《租赁合同》解除之日腾退新兴县新城镇环城东路x号楼三楼(主、副楼)、四楼(副楼)给原告(反诉被告)H某某。
二、被告(反诉原告)L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4年2月11日起3月31日、2014年7月1日至8月31日、2014年12月1日至2016年3月10日止的租金及管理费共658100.69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除2014年2月及2016年3月外,每月租金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4700元为基数,分别从当月的6日起算;2014年2月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2307.14元为基数从2014年2月11日起算;2016年3月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193.55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6日起算;以上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上述租金管理费及违约金的总额应扣减保证金98400元)给原告(反诉被告)H某某。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L某某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352.2元、反诉费16285.76元,由H某某承担本诉5312.19元,由L某某负担24325.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6-03 |
4 | 合同纠纷 | (2016)粤53民终135号 | 被上诉人 | - | 26115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7692元,由上诉人J某某、L某某负担18732元,由上诉人Y某某、Z某某、Y某某、Y某某负担89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05-05 |
5 | 合同纠纷 | (2015)云新法民二初字第69号 | 原告 | - | 286852 | 一、被告(反诉原告)Y某某、(反诉第三人)Z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拖欠的2014年6月起至2014年9月止的租金(含管理费)共252400元以及滞纳金(自2014年6月起至同年9月止每月的滞纳金,均以63100元为基数从当月6日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上述计算方式计算出的租金、滞纳金总金额再扣减150000元)给原告(反诉被告)新兴县元翔投资有限公司。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Y某某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602.78元,由被告(反诉第三人)Z某某、(反诉原告)Y某某负担;反诉费16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Y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2-03 |
6 | 合同纠纷 | (2015)云新法执字第650号 | 申请人 | - | -- | 新兴县人民法院(2015)云新法执字第6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5-11-19 |
7 | 其他 | (2015)云新法执字第650号 | 申请人 | - | -- | 新兴县人民法院(2015)云新法执字第6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5-11-19 |
8 | 合同纠纷 | (2015)云新法民二初字第278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Z某某,Y某某,Y某某 被告: J某某,L某某,新兴县元翔投资有限公司 | 1548000 | 一、原告Y某某、Z某某、Y某某、Y某某与被告J某某、L某某于2013年5月19日签订的《租赁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被告J某某、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腾退新兴县新城镇环城东路8号整体大厦(原大富豪酒店)给原告Y某某、Z某某、Y某某、Y某某。
二、被告J某某、L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2015年6月30日前尚欠的租金1548000元及2015年7月1日起至腾退日止的租金(按《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以及滞纳金(从2014年11月1日起至腾退日止每月的滞纳金,以当月应付租金为基数,分别自每月的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至还清该月租金时止)给原告Y某某、Z某某、Y某某、Y某某。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6922.04元,由四原告负担219482.04元,被告J某某、L某某负担274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10-27 |
9 | 合同纠纷 | (2015)云新法民二初字第67号 | 原告 | 原告: 新兴县元翔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 744038 | 被告X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自2014年3月起至同年12月止的租金及管理费共667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4年3月起至同年12月止每月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6700元为基数,分别从每月的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给原告新兴县元翔投资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240.3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4-22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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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C某某 |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0-23 | |
2 | 裁判文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Z某某 | 新兴县人民法院 | 2016-02-17 | |
3 | 开庭传票 | 租赁合同纠纷 | Z某某 | 新兴县人民法院 | 2015-10-21 | |
4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租赁合同纠纷 | Z某某 | [广东]新兴县人民法院 | 2015-06-27 | |
5 | 裁判文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X某某 | 新兴县人民法院 | 2015-05-13 | |
6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租赁合同纠纷 | Z某某 | 新兴县人民法院 | 2015-03-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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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6)粤53民终693号 | 其他 | - |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1-03 | |
2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5)云新法民二初字第443号 | 其他 | - | 云浮市新兴县人民法院 | 2016-03-16 | |
3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5)云新法民二初字第69号 | 其他 | - | 云浮市新兴县人民法院 | 2016-01-19 | |
4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5)云新法民二初字第67号 | 原告 | 原告: 新兴县元翔投资有限公司 |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05-13 | |
5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5)云新法民二初字第68号 | 其他 | - | 云浮市新兴县人民法院 | 2015-04-14 | |
6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5)云新法民二初字第67号 | 其他 | - | 云浮市新兴县人民法院 | 2015-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