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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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 吊销营业执照。 | -- | 进贤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2017-06-21 | (进)工商(企)罚决〔2017〕146号 | |
2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 | --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2016-12-12 | 〔2016〕赣0124执464号 | |
3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 |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 2016-08-15 | 〔2016〕赣0124执466号 | |
4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 | --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2016-08-15 | 〔2016〕赣0124执465号 | |
5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 -- | -- | 进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6-07-08 | -- | |
6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 -- | -- | 进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5-07-14 | --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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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16-07-08 | 进贤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15-07-14 | 进贤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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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360124596532330M | 设立通知书 | 国内贸易(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 2012-06-05 | 2032-06-04 | 进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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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赣0124执异24号 | 被执行人 | - | -- | 一、解除对原登记在进贤铭键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进贤县温圳新型工业基地的B-268号(进国用2013第0070号)工业用地的查封;
二、中止对原进贤铭键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进贤县温圳新型工业基地的B-268号(进国用2013第0070号)工业用地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 | 2020-06-19 |
2 | 合同纠纷 | (2016)赣0124执465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15)进温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6-12-22 |
3 | 合同纠纷 | (2016)赣0124执466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15)进温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6-12-22 |
4 | 合同纠纷 | (2016)赣0124执464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15)进温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6-12-22 |
5 | 合同纠纷 | (2016)赣0124执466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15)进温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6-12-22 |
6 | 其他 | (2016)赣0124执464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15)进温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6-12-22 |
7 | 合同纠纷 | (2016)赣0124执465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15)进温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6-12-22 |
8 | 合同纠纷 | (2015)进温民初字第220号 | 被告 | 原告: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支行 被告: 进贤迪道商贸有限公司,江西南狮王服饰织造有限公司,进贤铭键商贸有限公司,蔡奕杭,黄聪杰,Z某某,H某某,C某某,蔡奕钊,C某某,江西海西轻纺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蔡绍堤,H某某 | 3043680.04 | 一、被告进贤迪道商贸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支行借款本金2900000元,利息143680.04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8月9日,嗣后利息按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被告江西南狮王服饰织造有限公司、进贤铭键商贸有限公司C某某、H某某、Z某某、H某某、C某某、C某某、C某某、江西海西轻纺工贸发展有限公司、C某某、H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1149.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人民币36149.6元,由被告进贤迪道商贸有限公司、江西南狮王服饰织造有限公司、进贤铭键商贸有限公司、C某某、H某某、Z某某、H某某、C某某、C某某、C某某、江西海西轻纺工贸发展有限公司、C某某、H某某共同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3-15 |
9 | 合同纠纷 | (2015)进温民初字第218号 | 被告 | 原告: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支行 被告: 江西南狮王服饰织造有限公司,进贤迪道商贸有限公司,进贤铭键商贸有限公司,蔡奕杭,黄聪杰,Z某某,H某某,C某某,蔡奕钊,C某某,江西海西轻纺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蔡绍堤,H某某 | 2974151.17 | 一、被告江西南狮王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支行借款本金2900000元,利息74151.17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8月9日,嗣后利息按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被告进贤迪道商贸有限公司、进贤铭键商贸有限公司C某某、H某某、Z某某、H某某、C某某、C某某、C某某、江西海西轻纺工贸发展有限公司、C某某、H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0592.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人民币35592.8元,由被告江西南狮王服饰织造有限公司、进贤迪道商贸有限公司、进贤铭键商贸有限公司、C某某、H某某、Z某某、H某某、C某某、C某某、C某某、江西海西轻纺工贸发展有限公司、C某某、H某某共同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3-15 |
10 | 合同纠纷 | 进温民初字第219号 | 被告 | 原告: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支行 被告: 进贤铭键商贸有限公司,江西南狮王服饰织造有限公司,进贤迪道商贸有限公司,蔡奕杭,黄聪杰,Z某某,H某某,C某某,蔡奕钊,C某某,江西海西轻纺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蔡绍堤,H某某 | 3044140.32 | 一、被告进贤铭键商贸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支行借款本金2900000元,利息144140.32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8月9日,嗣后利息按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被告江西南狮王服饰织造有限公司、进贤迪道商贸有限公司、C某某、H某某、Z某某、H某某、C某某、C某某、C某某、江西海西轻纺工贸发展有限公司、C某某、H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1152.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人民币36152.8元,由被告进贤铭键商贸有限公司、江西南狮王服饰织造有限公司、进贤迪道商贸有限公司、C某某、H某某、Z某某、H某某、C某某、C某某、C某某、江西海西轻纺工贸发展有限公司、C某某、H某某共同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3-15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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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 执行异议 | 进贤铭键商贸有限公司,C某某,江西海西轻纺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2020-07-01 | |
2 | 执行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进贤铭键商贸有限公司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2016-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