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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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2018连续两年未报建筑业统计年报 | 省住建厅目前对2017年、2018年连续两年未报送建筑业统计年报的建筑业企业予以通报,将其纳入动态核查范围 ...更多 | -- | 珠海市建筑业协会 | 2019-07-17 | -- | |
2 | 2017年未报建筑业统计年报的企业 | 予以通报 | --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19-07-10 | -- | |
3 | 2015年未报建筑业统计年度报表 | -- | -- | 珠海市建筑业协会 | 2017-03-06 | --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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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440100005390 | -- | 普通货运 | -- | -- | 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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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4)民四终字第12号 | 上诉人 | - | -- | 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2004)粤高法民四初字第8号民事裁定查封的广州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继续予以查封。 ...更多 | 2015-06-10 |
2 | 其他 | (2015)穗天法行非诉审字第212号 | 被执行人 | - | -- | 申请执行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强制执行的穗公积金中心越秀责字(2014)537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本院准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5-03-10 |
3 | 合同纠纷 | (2014)民四终字第12号 | 上诉人 | - | 184337000 | 一、维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粤高法民四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九项;
二、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粤高法民四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第八项;
三、变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粤高法民四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为:广保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广州保税区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连带承担如下责任:在未出资的7115464.43美元及利息(其中395464.43美元从1994年4月12日起计;192万美元从1995年9月12日起计;480万美元从1996年3月12日起计,按1:8.28折算为人民币)范围内对广州保税区广保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变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粤高法民四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四项为:广州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其未出资的144万美元及利息(其中43.2万美元从1994年4月12日起计;28.8万美元从1995年9月12日起计;72万美元从1996年3月12日起计,按1:8.28折算为人民币)范围内对广州保税区广保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变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粤高法民四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五项为:广州保税区沈穗(国际)经济技术开发公司在其未出资的2043497.58美元及利息(其中613049.27美元从1994年4月12日起计;408699.52美元从1995年9月12日起计;1021748.79美元从1996年3月12日起计,按1:8.28折算为人民币)范围内对广州保税区广保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六、变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粤高法民四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六项为:海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其未出资的1402725.3美元及利息(其中420817.59美元从1994年4月12日起计;280545.06美元从1995年9月12日起计;701362.65美元从1996年3月12日起计,按1:8.28折算为人民币)范围内对广州保税区广保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七、变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粤高法民四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七项为:广东省富银实业发展总公司在1671952.57美元及利息(其中501585.77美元从1994年4月12日起计;334390.51美元从1995年9月12日起计;835976.29美元从1996年3月12日起计,按1:8.28折算为人民币)范围内,与广州保税区沈穗(国际)经济技术开发公司连带对广州保税区广保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八、驳回广州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九、驳回广东省富银实业发展总公司的上诉请求。
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63485元人民币,财产保全申请费207438元人民币,共计1170923元人民币,由广保电力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63485元人民币,由万力集团公司负担779199元,富银公司负担97489元,电力建设公司负担8679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1995-01-01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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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融资租赁纠纷 | 广州保税区广保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广保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广州保税区沈穗(国际)经济技术开发公司、海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HAI SENG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16-07-29 | |
2 | 裁判文书 | 融资租赁纠纷 | 广州保税区广保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广保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广州保税区沈穗(国际)经济技术开发公司、海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HAI SENG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16-03-12 |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融资租赁纠纷 | 广州保税区广保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14-06-21 | |
4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广州保税区广保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广州保税区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保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广州保税区沈穗(国际)经济技术开发公司、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3-01-1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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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上诉人 | -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4-10-14 | |
2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广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广东省富银实业发展总公司,广东省电力技术改进公司,广州市电力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原审广州保税区广保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广州保税区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保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广州保税区沈穗(国际)经济技术开发公司,海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HAI SENG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原审第三人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4-10-14 | |
3 | 租赁合同纠纷 | -- | 其他 | 原告: 广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保税区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保税区沈穗(国际)经济技术开发公司,广保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海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保税区广保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4-10-14 | |
4 | -- | -- | 上诉人 | -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4-10-14 | |
5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 上诉人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14-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