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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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249504 | (2024)川1902执524号 |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 2024-01-10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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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巴国税直 许准 〔2016〕 69 号 | -- |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 -- | 2016-04-27 | 巴中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税源管理二科 | |
2 | JY35119010000483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热食类食品制售。 | 2021-02-22 | 2026-02-21 | 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巴市水审经﹝2021﹞2号 | 关于汽贸产业园区间道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 水土流失责任范围4.137公顷,水土保持总投资141.37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5.3781万元。 | 2021-04-27 | 2026-04-26 | 巴中市水利局 | |
4 | 2021年第128号通告 |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告 | 安全生产许可证重新核定 批准 | 2021-09-08 | 2024-09-08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5 | 用字第JK2021015号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巴中巴山技工培训中心建设项目 | 2021-11-05 | 2024-11-05 |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分局 | |
6 | 91511900709138787L | 营业执照 |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对外承包工程;土地整治服务;建筑材料销售;五金产品零售;日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2022-07-13 | 2099-12-31 | 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7 | 511900202207260101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巴中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二期) | 2022-07-26 | 2099-12-31 | 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
8 | 巴环函〔2017﹞208号 | -- | 本次滑坡治理工程措施主要包括挂铁丝网喷播植草、前缘挡墙、墙后砂石回填及坡内截水沟等 | -- | 2099-12-31 | 巴中市环境保护局 | |
9 | 巴环函〔2017﹞224号 | -- | 本项目起点接规划五十六路K2+200处,经中山寺、范家山,止于九寨山村村民委员会,路线起点桩号K0+000,止点桩号K3+773.395,道路全长3697m,路基宽度6.5/7.5米,其中K0+000~K2+850段一侧陡坎,另一侧为高山,该段路基设计宽度为6.5米;K2+850至终点地势较平坦,路基设计宽度为7.5米,设计时速20km/h,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建设内容包括旧路面拆除工程、道路工程、防护支档工程、涵洞工程、交安设施及附属设施等 ...更多 | -- | 2099-12-31 | 巴中市环境保护局 | |
10 | 巴市水审经﹝2021﹞14号 | 关于经济开发区东华山二路首段市政道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 本工程占地面积19.82公顷,开挖土石方总量33.47万方,水土保持总投资795.38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25.766元。 ...更多 | 2021-09-09 | 2026-09-08 | 巴中市水利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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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川1902民初3332号 | 被告 | 原告: 四川省兴发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四川名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巴中经济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1088235.7 | 一、由被告巴中经济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兴发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四川名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勘察、设计费864235.7元,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864235.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0月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0月8日起计算至偿清之日止);
二、由被告巴中经济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兴发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四川名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224000元,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方式:以224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0年10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0月30日计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35元,减半收取计10217.5元,由被告巴中经济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800元,原告四川省兴发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四川名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1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9-12 |
2 | 其他 | (2021)川19民终1670号 | 上诉人 | - | -- | 准许上诉人巴中经济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19元,减半收取1809.5元,由上诉人巴中经济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1-12-14 |
3 | 其他 | (2021)川1902民初5648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巴中经济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179158 | 一、由被告巴中经济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工程款179158元及资金利息(以179158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止;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巴中经济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619元,原告Z某某负担14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0-15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川1902民初3995号 | 被告 | 原告: 巴中市经济开发区万全建材商贸部 被告: 巴中经济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320 | 准许原告巴中市经济开发区万全建材商贸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640元,收取320元,由原告巴中市经济开发区万全建材商贸部负担 ...更多 | 2021-06-07 |
5 | 劳动争议 | (2021)川1902民初804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巴中经济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28848 | 一、被告巴中经济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赔偿金28848元;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巴中经济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3-29 |
6 | 其他 | (2021)川19民终277号 | 上诉人 | - | 194250 | 一、撤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1902民初4916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巴中经济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送达后十日内补偿上诉人C某某、Z某某因其子溺水死亡产生的各项费用共计75911.35元;
三、被上诉人暨被上诉人Z某某的监护人Z某某、W某某在本判决书送达后十日内赔偿上诉人C某某、Z某某因其子溺水死亡产生的各项费用共计15182.27元;
四、被上诉人暨被上诉人Y某某的监护人Y某某、Y某某在本判决书送达后十日内赔偿上诉人C某某、Z某某因其子溺水死亡产生的各项费用共计15182.27元;
五、驳回上诉人C某某、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上诉人C某某、Z某某负担8600元,由被上诉人Y某某、Y某某负担100元;由被上诉人Z某某、W某某负担1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4185元,由上诉人巴中经济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3-28 |
7 | 其他 | (2020)川1902民初4916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Z某某,C某某 被告: Z某某,Z某某,W某某,Z某某,Y某某,Y某某,Y某某,巴中经济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10000 | 一、被告巴中经济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C某某、Z某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参加事故处理人员误工费、交通费共计227734.05元。
二、被告巴中经济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C某某、Z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0元。
三、驳回原告C某某、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C某某、Z某某负担4615元,被告巴中经济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1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1-0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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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1)川1902民初5648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巴中经济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9-28 | |
2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21)川19民终277号 | 上诉人 | - |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8 | |
3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20)川1902民初4916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Z某某 被告: Z某某,Z某某,W某某,Y某某,Y某某,Y某某,巴中经济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 2020-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