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优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朱洪波
91110101101309517F
3736万元人民币
海南省 江西省 山东省更多(6)
北京市东城区演乐胡同100号2幢2层225房间
北京市优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共2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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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13

裁判文书 27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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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依法履行职责,大气污染防治类
废弃、废渣、废水、噪音等环境污染
本机关于2023年5月18日决定对北京市优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
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人民政府
2023-05-18
京海温泉镇罚字〔2023〕000121号
2
2023年4月27日,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检查发现,北京市优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安阳南路道路(燃气)工程工地对现场贮存的渣土未采取防尘网遮盖防止扬尘,未遮盖的渣土东西长1.20米,南北长3.80米,面积4.56平方米,14时30分被执法人员查获。涉嫌违反了《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遂予2023年4月27日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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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经查,2023年4月27日,北京市优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安阳南路道路(燃气)工程工地对现场贮存的渣土未采取防尘网遮盖防止扬尘,未遮盖的渣土东西长1.20米,南北长3.80米,面积4.56平方米,14时30分被执法人员查获。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北京市优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施工未按照规定对现场贮存的建筑垃圾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经本行政机关纠正,北京市优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4月27日15时0分前改正了上述行为。本行政机关于2023年5月18日向北京市优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其陈述、申辩权利,北京市优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依据《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并综合考虑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本机关于2023年5月18日决定对北京市优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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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人民政府
2023-05-18
京海温泉镇罚字2023000121号
3
未依法履行职责
其他
处罚1000元
1000
北京市海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05-27
京建法罚简(海建)字〔2017〕第610205号
4
未依法履行职责,大气污染防治类
废弃、废渣、废水、噪音等环境污染
我委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五千元
5000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9-03-25
京技管环保机动车罚字〔2019〕第8号
5
未按规定处置或覆盖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
其他
罚款10000元
10000
大兴城管局
2019-01-03
京大城管罚字〔2019〕030005号
6
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其他
罚款:20000元
20000
东城区城管执法监察局
2018-01-19
京东城管罚字〔2017〕110405号
7
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其他
罚款:10000元
10000
东城区城管执法监察局
2018-01-19
京东城管罚字〔2017〕110406号
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日期
处罚企业
操作
1
供应商存在串标、围标行为
将该供应商列为“E级诚信黑名单供应商”,永久取消该供应商在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公司范围内中标(中选)资格。
2021-08-07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中国 1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京质监许字﹝2023﹞(东)00428512号
新标准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决定书
同意。
2023-01-19
2027-01-30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91110101101309517F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北京市优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1994-06-23
2044-06-22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
3
京质监许字﹝2023﹞(东)00428613号
新标准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决定书
同意。
2023-01-19
2027-02-11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
0014230104009846
新标准
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不审查
2023-01-16
2026-01-15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5
0014231116004878
新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事项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2023-12-07
2028-12-06
北京市东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
6
旧标准
--
注册地址变更
--
--
北京市东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

裁判文书 2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务合同纠纷
(2023)京01民终363号
被告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Z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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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3
2
劳务合同纠纷
(2023)京01民终364号
被告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Z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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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3
3
劳务合同纠纷
(2021)京0114民初1235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Z某某,Z某某,北京市优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燃气昌平有限公司
50000
一、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L某某工资50000元;二、驳回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L某某负担1000元,已交纳;由Z某某负担10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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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9
4
劳务合同纠纷
(2021)京0114民初14799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Z某某,Z某某,北京市优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燃气昌平有限公司
50000
一、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C某某工程款50000元;二、驳回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Z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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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9
5
其他
(2021)京0114民初15617号
原告
-
804000
一、北京东方永盛供热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市优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02000元;二、北京东方永盛供热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市优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以201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以201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三、驳回北京市优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四、驳回北京东方永盛供热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4628元,由北京东方永盛供热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33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北京市优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298元(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1602元,由北京东方永盛供热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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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30
6
合同纠纷
(2021)京0102民初36443号
原告
原告:
北京市优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
--
本案按北京市优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2021-11-19
7
合同纠纷
(2021)京0106民初9355号
原告
原告:
北京市优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
准许北京市优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市优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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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30
8
合同纠纷
(2020)京02民终10066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791元,由北京维城仓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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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9
9
仲裁程序案件
(2020)京02民特227号
申请人
-
--
驳回北京市优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京东劳人仲字[2020]第212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北京市优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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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5
10
合同纠纷
(2018)京0106民初38075号之一
原告
原告:
北京市优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维城仓储有限责任公司
2200000
(2018)京0106民初38075号民事判决书第十三页“案件受理费24400元,由北京维城仓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4400元,由北京维城仓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鉴定费45300元,由北京维城仓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北京市优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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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7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公示催告
--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15-07-19

开庭公告 10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京0105民初55545号
被告
原告:
北京市朝阳区东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被告:
北京市优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3-05-15
2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1)京0114民初15617号
原告
原告:
北京市优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东方永盛供热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2022-01-12
3
劳务合同纠纷
(2021)京0114民初1235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Z某某,Z某某,北京燃气昌平有限公司,北京市优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2021-12-10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京0106民初9355号
原告
原告:
北京市优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2021-04-09
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京0106民初27960号
原告
原告:
北京市优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新鸿基盛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2020-12-09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0)京0115民初18418号
被告
原告:
北京住六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市优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2020-11-17
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京0106民初38075号
原告
原告:
北京市优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维城仓储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2020-06-09
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京0106民初38075号
原告
原告:
北京市优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维城仓储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2019-12-13
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京0106民初38075号
原告
原告:
北京市优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维城仓储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2019-04-02
10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北京市优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2016-08-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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