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鹏皓铝塑门窗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刘金艳
91120224562695377E
5000万元人民币
-
天津市宝坻区口东塑料制品工业园区长兴道7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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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历史 1 >

失信被执行人 2

被执行人 2

信用中国 7

裁判文书 2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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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依法履行职责
其他
撤回的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2023-09-11
--
2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冻结二被申请人天津鹏皓铝塑门窗有限公司、李国强名下的银行存款658335.0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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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2023-07-18
〔2023〕津0114民初1531号
3
天津鹏皓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不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其他
现责令你单位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请各单位于2023年6月15日前委派本单位员工持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整改报告(注明联系人、联系方式)和佐证材料,报送至注册地所在的区住建委。逾期未提交整改材料或提交的整改材料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我委将依法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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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3-14
--
4
安全生产条件不满足要求
其他
现责令相关单位在2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报送我委。整改工作完成前,相关单位将纳入我委重点监管范围并应停止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活动。逾期仍未达到规定要求条件的,我委将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将企业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各单位于2022年10月20日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整改报告(注明联系人、联系方式)和佐证材料,一并报送我委(邮箱tjzjwzac@126.com,联系电话:28468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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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8-19
--
5
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4年第128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121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五个配套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2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1〕2号)等有关规定,经核查,安全生产条件不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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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现责令相关单位在2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报送我委。整改工作完成前,相关单位将纳入我委重点监管范围并应停止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活动。逾期仍未达到规定要求条件的,我委将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将企业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各单位于2022年10月20日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整改报告(注明联系人、联系方式)和佐证材料,一并报送我委(邮箱tjzjwzac@126.com,联系电话:28468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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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住建网建设质量安全处
2022-08-19
--
6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
其他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
9000
宝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01-27
(宝坻)劳监罚字〔2022〕第003号
7
未按要求限期整改
其他
处以罚款玖仟元
9000
天津市宝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01-27
宝坻劳监罚字〔2022〕第003号
8
你单位未按照《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宝坻]劳监改字[2021]第072号)之要求在规定限期内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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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的行政处罚
9000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01-27
宝坻劳监罚告字〔2022〕第003号
9
签发空头支票
其他
处以1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2000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2018-11-07
(津银支付)罚字〔2018〕第00048号
10
签发空头支票
其他
处以1184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184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2018-11-07
(津银支付)罚字〔2018〕第00047号

失信信息 2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4)津0119执1186号
2024-01-22
(2020)津0119民初1131号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2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津0114执5872号
2023-07-18
(2023)津0114民初1531号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2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10452
(2024)津0119执1186号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2024-01-22
2
786743
(2023)津0119执6705号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2023-10-11

信用中国 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20220629100742455487
新标准
准予许可决定书
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资格证书核发--变更
2022-07-12
2025-07-12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
20221021120209647014
新标准
准予许可决定书
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资格证书核发--变更
2022-10-25
2025-10-25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3
20200601103801243678
新标准
准予许可决定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
2020-06-05
2025-06-05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4
20220718113341484682
新标准
准予许可决定书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2022-08-01
2025-08-01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5
91120224562695377E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天津鹏皓铝塑门窗有限公司
2010-11-19
2099-12-31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6
20230417085251164409
新标准
准予许可决定书
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资格证书核发--延期
2023-04-18
2026-04-18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裁判文书 2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2)京0117民初5537号
原告
原告:
天津鹏皓铝塑门窗有限公司
被告:
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金科德远置业有限公司,天津阳光金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076036.9
一、被告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金科德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天津鹏皓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1195829.42元,并以1195829.4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8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金科德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天津鹏皓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15万元,并以15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8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北京金科德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天津鹏皓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利息92189.03元,并以92189.0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8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四、被告北京金科德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天津鹏皓铝塑门窗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10万元,并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1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五、驳回原告天津鹏皓铝塑门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63.69元,由负担原告天津鹏皓铝塑门窗有限公司负担4421.52元(已交纳),由被告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金科德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8642.17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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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1
2
--
(2023)津0114民初1531号之一
被申请人
-
--
一、解除对被天津鹏皓铝塑门窗有限公司、L某某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L某某名下坐落于宝坻区[不动产权证书号:津(2020)宝坻区不动产权第1××9号],宝坻区紫溪花园9-1-1603[不动产权证书号:津(2020)宝坻区不动产权第1××5号]不动产。 原案号为(2023)津0114执保543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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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3
3
--
(2023)津0114民初1531号
被告
原告:
智程博远(天津)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鹏皓铝塑门窗有限公司,L某某
605337.05
一、被告天津鹏皓铝塑门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智程博远(天津)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欠款605337.05元及利息(以605337.05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3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天津鹏皓铝塑门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智程博远(天津)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货架5个; 三、驳回原告智程博远(天津)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91元,由被告天津鹏皓铝塑门窗有限公司负担4797元,原告智程博远(天津)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3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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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2
4
--
(2023)津0114民初1531号
被申请人
-
658335.02
冻结二被申请人天津鹏皓铝塑门窗有限公司、L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658335.0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C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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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2
5
申请保全案件
(2022)粤1973财保4610号
被申请人
-
946216.38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鹏皓铝塑门窗有限公司相应价值946216.38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坚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或仲裁请求。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开始计算。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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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1
6
其他
(2022)津0112财保59号
被申请人
-
--
准予申请人天津恒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
2022-05-31
7
其他
(2022)津0112财保58号
被申请人
-
--
准予申请人天津恒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
2022-05-31
8
承揽合同纠纷
(2022)津0112民初877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天津鹏皓铝塑门窗有限公司
82410
一、原告C某某与被告天津鹏皓铝塑门窗有限公司签订的《安装合同》和《劳务合同》解除; 二、被告天津鹏皓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C某某价款82410元; 三、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3.5元,原告C某某负担883.5元,被告天津鹏皓铝塑门窗有限公司负担9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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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8
9
合同纠纷
(2021)津0119民初9147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天津鹏皓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天津蓟州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铝国际(天津)建设有限公司,Z某某
--
驳回Z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994元、保全费4616元,由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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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6
10
合同纠纷
(2021)津0119民初9147号之一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天津鹏皓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天津蓟州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铝国际(天津)建设有限公司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2021-10-27

开庭公告 5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其他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2024-05-23
2
--
--
其他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2024-04-02
3
--
--
其他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2024-03-26
4
--
--
其他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2024-02-01
5
--
--
其他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2024-02-01
6
--
--
其他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2024-01-29
7
承揽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2023-07-14
8
劳务合同纠纷
(2023)津0115民初5467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天津鹏皓铝塑门窗有限公司,N某某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2023-06-12
9
承揽合同纠纷
(2023)津0115民初1862号
其他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2023-04-11
10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23)津0119民初2307号
其他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2023-04-07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