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誉建设有限公司

存续 建筑工程一级詹天佑奖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沈国锋
91330105762026100A
30180万元人民币
湖北省 海南省 安徽省更多(4)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北路82号4楼
浙江恒誉建设有限公司共2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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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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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52

裁判文书 70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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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壹份,发票代码:033001800104,发票号码:74450505,未作废
其他
浙江恒誉建设有限公司-发票违法;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01
100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拱墅区税务局
2019-12-06
杭拱税简罚〔2019〕5692号
2
消防管理不到位,宿舍使用电器
其他
1.责令改正;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
杭州市滨江区住建局
2019-01-21
滨建罚〔2019〕002号
3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进场施工
其他
--
--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02-26
杭建罚〔2014〕60号

信用中国 5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330105211110891275469
新标准
330105211110891275469
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杭州市)
2021-11-10
2099-12-31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拱墅环境保护分局
2
330103210930867847947
新标准
330103210930867847947
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杭州市)
2021-09-30
2099-12-31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拱墅环境保护分局
3
330103210820848414217
新标准
330103210820848414217
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杭州市)
2021-08-20
2099-12-31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下城分局
4
330105210827850086318
新标准
330105210827850086318
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杭州市)
2021-08-27
2099-12-31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拱墅环境保护分局
5
330103210525894977729
新标准
330103210525894977729
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杭州市)
2021-05-25
2099-12-31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下城分局
6
330000230613804562908
新标准
330000230613804562908
安全生产许可证
2023-06-13
2099-12-31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7
330000220905860069441
新标准
330000220905860069441
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2022-09-06
2099-12-31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8
330105210903852971924
新标准
330105210903852971924
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杭州市)
2021-09-03
2099-12-31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拱墅环境保护分局
9
330103211020878139300
新标准
330103211020878139300
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杭州市)
2021-10-20
2099-12-31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拱墅环境保护分局
10
330000220829856876006
新标准
330000220829856876006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新)
2022-09-05
2099-12-31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裁判文书 7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4)浙0782民初3136号
原告
原告:
浙江恒誉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义乌市佛堂镇王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1414400
一、被告义乌市佛堂镇王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恒誉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144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3年12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义乌市佛堂镇王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恒誉建设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6695.5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恒誉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77元,由原告浙江恒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50元,由被告义乌市佛堂镇王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91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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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3
2
--
(2024)浙0105民初496号
其他
-
--
准许原告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甲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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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3
3
其他
(2022)浙0782执7913号
其他
-
--
关于申请执行人宏胜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恒誉建设有限公司、义乌市佛堂镇王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2022)浙07民终1764号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浙江恒誉建设有限公司、义乌市佛堂镇王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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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8
4
其他
(2022)浙07执复119号
申请人
-
--
驳回浙江恒誉建设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2执异192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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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30
5
其他
(2022)浙0782执异192号
第三人
-
--
驳回浙江恒誉建设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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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6
6
其他
(2021)浙0782民初20072号
被告
原告:
宏胜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恒誉建设有限公司,义乌市佛堂镇王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义乌市佛堂镇大士社区居民委员会
4014710.45
一、被告浙江恒誉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宏胜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685174.4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其中1355638.45元从2021年7月1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其中1329536元从2021年11月2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义乌市佛堂镇王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欠付工程款1329536元及相应利息(从2021年11月2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范围内对原告宏胜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宏胜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宏胜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896元,由被告浙江恒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430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浙江恒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13391元,由被告浙江恒誉建设有限公司、义乌市佛堂镇王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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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1
7
合同纠纷
(2021)浙0782民初15245号
被告
原告:
宏胜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恒誉建设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宏胜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299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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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8
8
合同纠纷
(2020)浙0783民初9771号
被告
原告:
东阳市鑫胜建筑设备租赁站
被告:
L某某,浙江恒誉建设有限公司
3185662.59
一、解除原告东阳市鑫胜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L某某、浙江恒誉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材料租赁合同》; 二、被告L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东阳市鑫胜建筑设备租赁站租赁费租金2651962.2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73663.31元(已算至2020年8月31日止,此后按欠付金额的日万分之四点二算至款项付清日止); 三、被告L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东阳市鑫胜建筑设备租赁站在租钢管113165.1米、扣件133249只、套管6571只、顶托6360只。若被告L某某未能返还,则按钢管13元/米、扣件及套管6元/只、顶托18元/只进行赔偿,共计2424546.3元; 四、被告L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东阳市鑫胜建筑设备租赁站不能及时归还钢管扣件等租金损失(钢管113165.1米、扣件133249只、套管6571只、顶托6360只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自2020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租赁物或付清折价赔偿款之日止); 五、被告L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阳市鑫胜建筑设备租赁站律师费损失260000元; 六、被告浙江恒誉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四、五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东阳市鑫胜建筑设备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21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6219元,由原告东阳市鑫胜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148元,由被告L某某、浙江恒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60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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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2
9
合同纠纷
(2020)浙0782民初13062号之二
被告
原告:
宏胜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恒誉建设有限公司,义乌市建筑工务管理有限公司
9641714
准许原告宏胜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292元,减半收取计3964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4646元,由原告宏胜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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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0
10
劳动争议
(2020)浙0105民初655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浙江恒誉建设有限公司
--
驳回C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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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0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合同纠纷
浙江恒誉建设有限公司、Z某某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1-03-06

开庭公告 79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浙0782民初2842号
被告
原告:
宏胜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恒誉建设有限公司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4-04-16
2
--
(2024)浙0782民初3136号
原告
原告:
浙江恒誉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义乌市佛堂镇王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4-03-06
3
--
(2024)浙01民终431号
被上诉人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3-04
4
--
(2024)浙0109民诉前调466号
被申请人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24-02-28
5
--
(2024)浙0105民初496号
被告
原告:
杭州绮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恒誉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4-02-05
6
--
(2024)浙0109民诉前调466号
被申请人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24-01-30
7
--
(2023)浙0105民初9529号
原告
原告:
浙江恒誉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4-01-12
8
--
(2023)浙0105民诉前调9840号
被申请人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3-12-26
9
承揽合同纠纷
(2023)浙0681民初12064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浙江恒誉建设有限公司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3-10-25
1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浙0105民初7731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浙江恒誉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3-10-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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