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白玉兰华东民营企业
程晓
913611007055881904
1850万元人民币
江苏省 山东省 安徽省更多(4)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51号
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 严重行政处罚

    严重行政处罚

    可能会影响企业参与招投标

  •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7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26

    供应商 0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0

    中标 7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4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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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2

行政处罚 6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3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108

法院公告 4

开庭公告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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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原告上海旗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70101的《H型钢租赁合同》自2022年2月21日起解除; 二、被告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旗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金及吊运费1,101,688.1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101,688.1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5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旗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金及占用费(按4.50元/日/吨计算150.49吨,自2021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 四、被告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旗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488*300H型钢150.49吨,如无法归还,则需偿付原告上海旗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643,013.67元; 五、被告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旗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 六、被告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至第五项债务,被告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其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七、被告毛界华对被告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上述第二至第五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63.22元,由被告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毛界华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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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2023-08-16
〔2022〕沪0118民初3833号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16-04-05
〔2016〕浙0109执2797号
3
未经批准或未按要求夜间施工
其他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
上海市黄浦区城管执法局
2016-01-18
第2051616001号
4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2014-08-27
〔2014〕信委执字第00011号
5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按图施工,擅自修改设计
其他
责令改正;罚款壹万伍仟贰佰伍拾元整
15250
上海市奉贤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4-07-08
--
6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按图施工,擅自修改设计
其他
罚款;警告
--
上海市奉贤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4-07-08
--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4)赣0191执541号
2024-02-20
(2023)赣0191民初4614号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3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2876319
(2024)皖1503执1440号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2024-04-08
2
913039
(2024)鲁17执867号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3-07
3
285000
(2024)赣0191执541号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02-20

信用中国 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2023年第14号
新标准
关干公布住房城乡建设类企 业行政许可结果的通告
建筑施工
2023-04-17
2026-04-17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裁判文书 10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鲁1402执恢356号
申请人
-
--
通知如下: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1402民初587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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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5
2
其他
(2022)苏0282财保2489号
被申请人
-
1915032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15032元或查封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等其他财产及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宜兴市鼎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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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7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2)赣1102民初2240号之一
被申请人
-
1780000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8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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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7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2)赣1102民初2240号
被告
被告:
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1780000
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8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饶市恒泰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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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5
5
其他
(2022)鲁1721执291号
申请人
-
13500
提取被执行人曹县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21)鲁1721执3822号案款135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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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6
6
--
(2022)沪0118民初3833号
被告
原告:
上海旗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M某某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2022-04-26
7
--
(2022)粤06民终4579号
被告
-
--
准许上诉人C某某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77.67元(C某某已预交),本院准予免收;C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77.67元由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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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4
8
合同纠纷
(2021)粤5102民初1779号
原告
原告:
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
620804.73
一、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77689.13元并支付利息(自2021年3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2021年11月9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3115.6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11月2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2021年11月9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228元,减半收取计6114元,由原告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10元,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004元。原告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1110元已由其预交,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5004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本案受理费5004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还至其指定的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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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5
9
合同纠纷
(2021)鲁1791民初4154号
原告
原告:
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9792565.85
一、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792565.85元及利息(以9792565.8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965元,由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931元,由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90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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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9
10
合同纠纷
(2021)沪民辖424号
被告
原告:
上海旗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本案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2021-12-21

法院公告 4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送达公告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2022-10-10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D某某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12-06
3
裁判文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04-26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11-02
5
裁判文书
--
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6-07-24

开庭公告 89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粤02民初1号
原告
原告:
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韶关市恒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6-13
2
--
(2024)赣0192民初1026号
被告
原告:
南昌万年青商砼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地质局第八地质大队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06-07
3
--
(2024)粤02民初1号
原告
原告:
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韶关市恒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09
4
--
(2024)赣0192民初1026号
被告
原告:
南昌万年青商砼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地质局第八地质大队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04-22
5
--
--
原告
原告:
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昌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4-17
6
--
(2024)赣0123民初472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X某某,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凯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安义县人民法院
2024-04-01
7
--
(2024)赣1102民初1945号
被告
原告:
六安市金安区皋城法律服务所
被告:
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2024-03-19
8
--
(2024)赣1102民初1945号
被告
原告:
六安市金安区皋城法律服务所
被告:
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2024-03-19
9
--
--
原告
原告:
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昌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24-01-26
10
--
--
原告
原告:
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昌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2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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