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洪志成
913410004857592258
600万元人民币
江西省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齐云大道35-1号
黄山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共3类资质,分别是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咨询资信单位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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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案网站 5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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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213

    供应商 12

  • 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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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 18

    中标 80

  • 良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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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誉 55

    工法 0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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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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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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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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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0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信用中国 10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第202002号
新标准
皖人防建监资第202002号
人防监理资质
2020-01-08
2025-01-06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
GG20200106
新标准
设计企业资质(甲级及部分乙级除外)延续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风景园林工程·乙级
2020-01-06
2025-01-06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
GG20200217
新标准
设计企业资质(甲级及部分乙级除外)延续
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市政公用行业·给水工程·丙级
2020-02-17
2025-01-06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0)皖1021执37号之一
被执行人
-
605653
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山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黄山双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黄山市安华联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565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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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0
2
其他
(2020)皖1021执37号
被执行人
-
605653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山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黄山双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黄山市安华联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565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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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9
3
其他
(2019)皖10民终507号
上诉人
-
588000
准许上诉人黄山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680元,减半收取4840元,由上诉人黄山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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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9
4
其他
(2019)皖1021民初309号
被告
原告:
歙县北岸镇人民政府
被告:
黄山市安华联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黄山双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587670
一、歙县金竹地质灾害点移民安置区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由被告黄山市安华联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55%的赔偿责任;黄山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承担15%的赔偿责任;黄山双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承担25%的赔偿责任,被告黄山市安华联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黄山双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被告黄山市安华联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歙县北岸镇人民政府经济损失340230元;被告黄山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歙县北岸镇人民政府经济损失92790元;被告黄山双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歙县北岸镇人民政府经济损失154650元;被告黄山市安华联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黄山双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歙县北岸镇人民政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20元,歙县北岸镇人民政府负担510元,黄山市安华联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570元,黄山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负担1510元,黄山双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5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款户名:歙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户:17×××06,开户行:中国银行歙县支行营业部;诉讼费账户户名:歙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歙县支行,账号: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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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0
5
其他
(2015)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380号
被告
-
774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40元,由上诉人黄山市徽州岩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市徽州岩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歙县百兴园经营部负担10320元,上诉人安徽省歙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610元,上诉人F某某负担6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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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9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皖1021民初309号
被告
原告:
歙县北岸镇人民政府
被告:
黄山市安华联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黄山双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歙县人民法院
2019-06-19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皖1021民初309号
被告
原告:
歙县北岸镇人民政府
被告:
黄山市安华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黄山双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歙县人民法院
2019-04-24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皖1021民初309号
被告
原告:
歙县北岸镇人民政府
被告:
黄山市安华联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黄山双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安徽省黄山市歙县人民法院
2019-04-01
4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2014)歙民一初字第00921号
被告
原告:
黄山市徽州区岩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F某某
被告:
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第七分公司,黄山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安徽省歙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S某某
安徽省黄山市歙县人民法院
2015-02-03
5
--
(2014)歙民一初字第00921号
被告
原告:
黄山市徽州区岩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市徽州区岩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歙县百兴园经营部
被告:
黄山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安徽省歙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第七分公司
歙县人民法院
2014-10-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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