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名誉权纠纷 | (2018)冀0637民初671号 | 原告 | 原告: 保定大汉绿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W某某 被告: W某某 | 10000 | 一、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自己的手机(手机号码1507638****)微信朋友圈、微信群连续三天发布向原告W某某和保定大汉绿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赔礼道歉的信息。
二、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W某某和保定大汉绿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款10000元。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8-30 |
2 | 其他 | (2017)京0114执1533号 | 其他 | - | -- |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保定大汉绿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7-07-14 |
3 | 其他 | (2016)京0114民初16682号 | 原告 | 原告: 保定大汉绿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净山湖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 | 1020604 | 一、被告北京净山湖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保定大汉绿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欠款一百零二万零六百零四元及利息(以一百零二万零六百零四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二○一五年二月十八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保定大汉绿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千九百四十四元,由被告北京净山湖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2-2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 | (2024)冀96民终301号 | 原告 | 原告: 保定大汉绿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河北省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3-21 | |
2 | -- | (2024)冀0629民初7号 | 原告 | 原告: 保定大汉绿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容城县人民法院 | 2024-01-15 | |
3 | 劳动争议 | (2021)冀96民终632号 | 原告 | 原告: 保定大汉绿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1-09 | |
4 | 劳动争议 | (2021)冀0481民初1725号 | 原告 | 原告: 保定大汉绿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 | 武安市人民法院 | 2021-07-28 | |
5 | 劳动争议 | (2021)冀0638民初1768号 | 原告 | 原告: 保定大汉绿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雄县人民法院 | 2021-07-27 | |
6 | 劳动争议 | (2021)冀0638民初1768号 | 原告 | 原告: 保定大汉绿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雄县人民法院 | 2021-07-21 | |
7 | 名誉权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保定大汉绿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博野县人民法院 | 2018-08-28 | |
8 | 名誉权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保定大汉绿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博野县人民法院 | 2018-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