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 | "建设类企业新办延续增项资质" | 工程设计:农林行业(营造林工程、森林资源环境工工程)专业乙级; | 2019-10-08 | 2024-10-08 |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2 | (拉税一分)许变更准字﹝2019﹞第(38)号 | 《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19-10-23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拉萨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
3 | 藏S(2023)035号 | 西藏重点保护陆生野生植物 | 地图审图 | 2023-12-08 | 2028-12-08 |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
4 | 藏S(2023)034号 | 西藏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 地图审图 | 2023-12-08 | 2028-12-08 |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
5 | 202308002 |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准予使用决定书 | 2022年第4期、2023年第1期2米影像 | 2023-08-08 | 2028-08-08 |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其他 | (2010)藏法民二初字第1号 | 被告 | 原告: 西藏自治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被告: 西藏优富木业有限公司,西藏新绿营林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林业厅,西藏自治区林业调查规划研究院 | 112820358.21 | 一、被告西藏优富木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藏自治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支付贷款本金4400万元;
二、被告西藏优富木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藏自治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支付上述贷款本金4400万元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的利息16168458.21元;
三、被告西藏自治区林业调查规划研究院在865.19万元范围内对西藏优富木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西藏自治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要求被告西藏新绿营林有限公司、被告西藏自治区林业厅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西藏优富木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59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西藏优富木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3-08-29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
1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贷纠纷 | 西藏优富木业有限公司 |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2013-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