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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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5)肇端法执字第919-939号 | 申请人 | - | -- |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肇庆市显达电子有限公司的存款、其它资金、财产权等合共人民币1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5-11-18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肇端法民二初字第95号 | 原告 | 原告: 淄博宇海电子陶瓷有限公司 被告: 肇庆市显达电子有限公司 | 1136750.53 | 被告肇庆市显达电子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宇海电子陶瓷有限公司货款1136750.5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984元(原告淄博宇海电子陶瓷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肇庆市显达电子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的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5-07-2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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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淄博宇海电子陶瓷有限公司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