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宇海电子陶瓷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孙兆海
913703047337011119
1500万元人民币
-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开发区创业大道57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1

    供应商 0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3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5)肇端法执字第919-939号
申请人
-
--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肇庆市显达电子有限公司的存款、其它资金、财产权等合共人民币1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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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8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5)肇端法民二初字第95号
原告
原告:
淄博宇海电子陶瓷有限公司
被告:
肇庆市显达电子有限公司
1136750.53
被告肇庆市显达电子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宇海电子陶瓷有限公司货款1136750.5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984元(原告淄博宇海电子陶瓷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肇庆市显达电子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的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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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9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
被告
原告:
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淄博宇海电子陶瓷有限公司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0-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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