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
1 | 你单位2020年、2021年存在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税的违法事实,具体如下: (一)你单位2020年11月16日和2021年10月20日取得东莞市金影建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开票日期2020年11月16日,发票代码4400203130,发票号码29812186-29812192,货物名称:塑料制品和金属制品、非金属矿物制品;开票日期2021年10月20日,发票代码4400213130,发票号码10574291-10574294,服务名称:经营租赁*机械租赁费),以上11份发票金额合计857,798.47元,税额合计111,513.79元,价税合计969,312.26元。你单位于税款所属期2020年11月申报抵扣7份发票(发票号码29812186-29812192)进项税额81,878.41元,于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成本629,833.85元;你单位于税款所属期2021年11月申报抵扣4份发票(发票号码10574291-10574294)进项税额29,635.38元,于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成本227,964.62元。 (二)你单位2021年10月19日取得东莞市禹金柳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开票日期2021年10月19日,发票代码4400213130,发票号码10813148-10813150,货物名称:塑料制品和橡胶制品、非金属矿物制品),以上3份发票金额合计266,969.03元,税额合计34,705.97元,价税合计301,675.00元。你单位于税款所属期2021年11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34,705.97元,并于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成本266,969.03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来函,上述14份发票已证实为虚开。经检查,你单位向自称为金影公司、禹金柳公司的业务员杨均平租赁机械、购买材料,取得金影公司、禹金柳公司虚开的发票;你单位要求开具发票时,杨均平要求需扣除增加的“租赁费”、“材料费”后再将先前现金垫付的货款退回,但你单位无法提供现金垫付的相关凭证证据,且经计算2020年和2021年增加的“租赁费”、“材料费”对应分别为发票金额的10%、6.5%,其实质为开票费用;经调查你单位及相关人员的银行资金流水,存在的资金回流情况。 综上所述,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的规定,你单位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并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成本,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偷税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出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2、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潮阳区税务局出具的抵扣证明; 3、从你单位调取的明细账、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资料、2020和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4、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的案情介绍; 5、 你单位项目部财务人员彭及力询问笔录; 6、 彭及力私人存款账户资金流水记录。 上述第1项证据证明你单位上述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2项证据证明你单位取得这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于2020年抵扣进项税额81,878.11元,2021年抵扣进项税额64,341.35元。第3项证据证明你单位取得这14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20年和2021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分别列支629,833.85元、494,933.65元。第4项、第6项证据证明你单位接受虚开发票存在资金回流,虚假付款的问题。第1项至第5项证据证明你单位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前列支成本造成少缴税款,属偷税的税收违法行为。 ...更多 | 对你单位的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16,630.22元。 | 216630 |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稽查局 | 2023-07-04 | 汕头税稽罚20236号 | |
2 | 你单位2020年、2021年存在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税的违法事实,具体如下:(一)你单位2020年11月16日和2021年10月20日取得东莞市金影建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开票日期2020年11月16日,发票代码4400203130,发票号码29812186-29812192,货物名称:塑料制品和金属制品、非金属矿物制品;开票日期2021年10月20日,发票代码4400213130,发票号码10574291-10574294,服务名称:经营租赁*机械租赁费),以上11份发票金额合计857,798.47元,税额合计111,513.79元,价税合计969,312.26元。你单位于税款所属期2020年11月申报抵扣7份发票(发票号码29812186-29812192)进项税额81,878.41元,于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成本629,833.85元;你单位于税款所属期2021年11月申报抵扣4份发票(发票号码10574291-10574294)进项税额29,635.38元,于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成本227,964.62元。(二)你单位2021年10月19日取得东莞市禹金柳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开票日期2021年10月19日,发票代码4400213130,发票号码10813148-10813150,货物名称:塑料制品和橡胶制品、非金属矿物制品),以上3份发票金额合计266,969.03元,税额合计34,705.97元,价税合计301,675.00元。你单位于税款所属期2021年11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34,705.97元,并于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成本266,969.03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来函,上述14份发票已证实为虚开。经检查,你单位向自称为金影公司、禹金柳公司的业务员杨均平租赁机械、购买材料,取得金影公司、禹金柳公司虚开的发票;你单位要求开具发票时,杨均平要求需扣除增加的“租赁费”、“材料费”后再将先前现金垫付的货款退回,但你单位无法提供现金垫付的相关凭证证据,且经计算2020年和2021年增加的“租赁费”、“材料费”对应分别为发票金额的10%、6.5%,其实质为开票费用;经调查你单位及相关人员的银行资金流水,存在的资金回流情况。综上所述,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的规定,你单位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并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成本,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偷税行为。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出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2、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潮阳区税务局出具的抵扣证明;3、从你单位调取的明细账、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资料、2020和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4、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的案情介绍;5、你单位项目部财务人员彭及力询问笔录;6、彭及力私人存款账户资金流水记录。上述第1项证据证明你单位上述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2项证据证明你单位取得这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于2020年抵扣进项税额81,878.11元,2021年抵扣进项税额64,341.35元。第3项证据证明你单位取得这14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20年和2021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分别列支629,833.85元、494,933.65元。第4项、第6项证据证明你单位接受虚开发票存在资金回流,虚假付款的问题。第1项至第5项证据证明你单位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前列支成本造成少缴税款,属偷税的税收违法行为。 ...更多 | 对你单位的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16,630.22元。 | 216630 |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稽查局 | 2023-07-04 | 汕头税稽罚〔2023〕6号 | |
3 | 非法占地 | 其他行政处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1.30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土地恢复原状 | -- |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 2021-12-09 | 汕自然资监(潮南)〔2021〕103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粤建许质准﹝2022﹞164号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 | 2022-01-07 | 2025-01-07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2 | 粤汕头核变通内字﹝2022﹞第44000022200094863号 | 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 | 变更登记 | 2010-03-17 | 2099-12-31 | 汕头市潮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粤汕头)登字﹝2024﹞第44050012400018911号 | 核准迁入登记通知书 | 迁入登记 | 2010-03-17 | 2099-12-31 | 汕头市潮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汕住建许准﹝2023﹞262号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准予行政许可 | 2023-12-04 | 2028-12-04 |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5 | (粤汕头)登字﹝2024﹞第44050012400019048号 | 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 | 变更登记 | 2010-03-17 | 2099-12-31 | 汕头市潮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6 | (粤汕头)内企迁函﹝2024﹞年第44050012400018962号 | 企业迁移登记通知书 | 迁出登记 | 2010-03-17 | 2099-12-31 | 汕头市潮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1)粤0304执31775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本院(2021)粤0304执31775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11-24 |
2 | 合同纠纷 | (2021)粤1284民初283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C某某,L某某,L某某,C某某,C某某,C某某,C某某,广东新潮建设有限公司 | 218200 | 一、被告C某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支付工程款218200元,并从2021年1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支付利息,直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
二、被告L某某、L某某、C某某、C某某、C某某、C某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C某某遗产价值限额范围内对上述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08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1038元,由被告C某某、L某某、L某某、C某某、C某某、C某某、C某某负担20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4-14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粤0606民初16315号 | 被告 | 原告: 佛山市巨茂钢铁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新潮建设有限公司,L某某 | 212756 | 准许原告佛山市巨茂钢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91.34元,减半收取计2245.67元(原告佛山市巨茂钢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巨茂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9-10-14 |
4 | 合同纠纷 | (2019)粤0304民初13691号 | 被告 | 原告: 怀集县特殊教育学校 被告: 广东新潮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香蜜湖支行 | -- | 准许原告怀集县特殊教育学校撤回对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香蜜湖支行的起诉 ...更多 | 2019-05-1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 | (2024)粤0111民初3018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广州凯德威泵业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广东新潮建设有限公司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4-04-16 | |
2 | -- | (2024)粤0111民初3018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广州凯德威泵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新潮建设有限公司,Y某某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4-04-16 | |
3 | -- | (2024)粤0111民初3018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广州凯德威泵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新潮建设有限公司,Y某某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4-04-16 | |
4 | -- | (2024)粤05民终493号 | 上诉人 | - |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4-10 | |
5 | -- | (2024)粤1881民初1128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新潮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 英德市人民法院 | 2024-03-12 | |
6 | -- | (2024)粤1881民初1128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新潮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 英德市人民法院 | 2024-03-12 | |
7 | -- | (2024)粤0111民初3018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广州凯德威泵业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广东新潮建设有限公司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4-03-05 | |
8 | -- | (2024)粤0111民初3018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广州凯德威泵业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广东新潮建设有限公司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4-03-05 | |
9 | -- | (2022)粤0513民初1138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新潮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M某某 |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 2023-09-20 | |
10 | -- | (2022)粤0513民初1138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新潮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M某某 |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 2023-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