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
张超
91500103450386238M
600万
四川省 贵州省
重庆市渝中区解放东路127-129号11-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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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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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9)渝05民终5698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4元,由上诉人重庆市商业建设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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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3
2
合同纠纷
(2019)渝0154财保177号
被申请人
-
--
准予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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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8
3
合同纠纷
(2019)渝0103民初3066号
被告
原告:
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房屋管理中心
被告:
重庆市商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24844.03
被告重庆市商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房屋管理中心设计费24844.0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被告重庆市商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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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6
4
其他
(2019)黔0621执85号
申请人
-
878870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口县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9435.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口县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收入、到期债权439435.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涉及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其他财产权的冻结期限为三年。 三、划拨后,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人在江口县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剩余监管资金的冻结。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延长期限,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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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8
5
其他
(2017)渝02民终1249号
上诉人
-
1949100
一、维持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16)渝0234民初563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16)渝0234民初563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开县丰绿农产品批发物流市场有限公司支付上诉人重庆市商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费194.91万元及利息(其利息计算方法:109.46万元从2013年4月27日起到付清日止,85.45万元从2014年6月6日起到付清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的分担予以维持。二审案件受理费22403元,由上诉人重庆市商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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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2
6
其他
(2016)渝0234民初5639号
原告
原告:
重庆市商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被告:
开县丰绿农产品批发物流市场有限公司
1949100
一、由被告开县丰绿农产品批发物流市场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重庆市商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费194.91万元及利息(其利息计算方法:109.46万元从2013年4月14日起到付清日止,85.45万元从2014年5月24日起到付清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重庆市商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07元,由原告重庆市商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11507元,被告开县丰绿农产品批发物流市场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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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7
7
其他
(2017)渝0154执异2号
第三人
-
--
驳回异议人重庆市商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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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8
8
其他
(2016)渝0234财保417号
申请人
-
--
准许申请人重庆市商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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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2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2023)黔0402民初1877号
原告
原告:
重庆市商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省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办事处新阳村民委员会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2023-04-18
2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2019)渝0103民初3067号
被告
原告:
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房屋管理中心
被告:
重庆市商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2019-05-06
3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2019)渝0103民初3066号
被告
原告:
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房屋管理中心
被告:
重庆市商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2019-04-24
4
合同纠纷
(2018)黔0621民初1075号
原告
原告:
重庆市商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被告:
江口县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口县人民法院
2018-11-12
5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6)渝0234民初5639号
原告
原告:
重庆市商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被告:
开县丰绿农产品批发物流市场有限公司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2016-10-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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