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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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 处罚结果:责令北京大米未来科技有限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到中关村管理部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共计5656元。 ...更多 | 5656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2022-05-20 | 京房公积金法改〔2022〕1250262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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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川19民终1095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323元,由上诉人巴中市污水处理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9-13 |
2 | 其他 | (2021)川1902民初4478号 | 原告 | 原告: 中自控(北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巴中市污水处理厂 | 884692.17 | 一、由被告巴中市污水处理厂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自控(北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884692.17元及资金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下欠工程款884692.17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自控(北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2645元,减半收取6323元,由被告巴中市污水处理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7-27 |
3 | 仲裁程序案件 | (2015)昆民一初字第189号 | 申请人 | - | 24000 | 驳回申请人中自控(北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销昆明仲裁委员会昆仲裁(2015)117号裁决书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中自控(北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5-10-1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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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津0112民初9123号 | 其他 | -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2022-08-29 | |
2 | 合同纠纷 | (2021)川1902民初4478号 | 原告 | 原告: 中自控(北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巴中市污水处理厂 |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7-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