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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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甘建服﹝2023﹞228号 |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 |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更多 | 2023-06-21 | 2024-12-31 |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2 | 916200007127618282 | 营业执照 | 许可项目: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电气安装服务;消防设施工程施工;互联网信息服务;公路管理与养护;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5G通信技术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数据处理服务;大数据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云计算设备制造;移动终端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零售;显示器件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云计算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软件销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电子测量仪器销售;光通信设备销售;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卫星移动通信终端销售;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停车场服务;互联网安全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信息安全设备销售;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智能机器人的研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软件开发;软件外包服务;智能水务系统开发;集成电路设计;物联网技术服务;卫星导航多模增强应用服务系统集成;智能控制系统集成;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卫星技术综合应用系统集成;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网络技术服务;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对外承包工程。(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2000-07-24 | 2030-07-23 |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甘建公告〔2017〕3号 | -- | 建筑施工 | -- | 2099-12-31 |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4 | 兰高新管经备﹝2022﹞39号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2022-11-18 | 2099-12-31 | 兰州高新区经科局 | |
5 | j8210000440703 | -- | 变更 | -- | -- | 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 | |
6 | (兰高税)许变准字﹝2020﹞第(98)号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更多 | 2020-07-07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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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当得利纠纷 | (2022)甘01民终2670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489元,由上诉人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3-02-01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甘0102民初21876号 | 被告 | 原告: 酒泉鸿盛建业有限公司 被告: 甘肃紫光智能交通与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 -- | 驳回原告酒泉鸿盛建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60元,由原告酒泉鸿盛建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3-22 |
3 | 不当得利纠纷 | (2020)甘0102民初10679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甘肃紫光智能交通与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 -- | 驳回原告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甘肃紫光智能交通与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89元,由原告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1-09 |
4 | 其他 | (2021)甘0502民初2335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 被告: 甘肃紫光智能交通与控制技术有限公司,W某某 | -- | 准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撤诉 | 2021-06-28 |
5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甘0821民初965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1,张某1,C某某2,C某某3,C某某4,F某某,D某某 被告: M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甘肃紫光智能交通与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甘肃路桥飞宇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 | 3099683.2 | 一、被告M某某赔偿原告C某某1、Z某某1、C某某2、C某某3、C某某4、F某某、D某某死亡赔偿金1319520.00元、丧葬费56208.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45387.50元、住宿费2050.00元、交通费3298.50元、拖车费4800.00元、车辆修理费5200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00元,共计2384264.00元的30%即715279.2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其余由原告自负;
二、鉴定费3800.00元由被告M某某承担30%即1140.00元,剩余由原告自负;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甘肃紫光智能交通与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甘肃路桥飞宇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以上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汇入泾川县人民法院账户:×××,账户名:泾川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泾川县支行营业部。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01.00元,由原告共同承担14280.70元,被告M某某承担6120.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8-20 |
6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甘07民终1196号 | 被告 | - | 69703.78 | 一、维持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7)甘0702民初927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
二、Z某某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46469.19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50%、即23234.59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一审案件受理费3323元,减半收取1662元,鉴定费2500元,合计4162元,由Z某某负担50元,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负担34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负担71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23元,由Z某某负担50元,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负担3223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12-04 |
7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甘0702民初927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L某某,甘肃紫光智能交通与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 550695.77 | 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Z某某医疗费10000元,在死亡伤残保险赔偿限额110000元内,在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110000元在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内赔偿原告摩托车损失费700元,合计120700元,扣除已付10000元,再付1107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原告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部分49319.19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Z某某49319.19元的50%,即24659.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原告自负49319.19元的5%既24659.60元;
三、原告Z某某返还被告甘肃紫光智能交通与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垫付的医药费11332·1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L某某、被告甘肃紫光智能交通与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3元,减半收取1662元,鉴定费2500元,合计4162元,上述费用原告已缴纳,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负担35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负担662元,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负担的部分直接给付原告Z某某,本院收取原告的案件受理费退还16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8-05 |
8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甘0702民初927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L某某,甘肃紫光智能交通与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 550695.77 | 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Z某某医疗费10000元,在死亡伤残保险赔偿限额110000元内,在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110000元在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内赔偿原告摩托车损失费700元,合计120700元,扣除已付10000元,再付1107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原告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部分49319.19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Z某某49319.19元的50%,即24659.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原告自负49319.19元的5%既24659.60元;
三、原告Z某某返还被告甘肃紫光智能交通与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垫付的医药费11332·1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L某某、被告甘肃紫光智能交通与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3元,减半收取1662元,鉴定费2500元,合计4162元,上述费用原告已缴纳,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负担35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负担662元,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负担的部分直接给付原告Z某某,本院收取原告的案件受理费退还16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8-05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城民二初字第1110号 | 被告 | 原告: 广东奥其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甘肃紫光智能交通与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 844700 |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47元,减半收取6123.5元,由原告负担。 ...更多 | 2016-04-12 |
10 | 其他 | (2011)二七民二初字第586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甘肃紫光智能交通与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河南省郑州西南绕城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 153226.13 | 一、被告甘肃紫光智能交通与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清偿劳务费115742.82元,并支付利息37483.31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86元,原告负担1379元,被告甘肃紫光智能交通与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20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1-10-2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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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2)青0121民初971号 | 被告 | 被告: C某某,甘肃紫光智能交通与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2-06-23 |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甘0821民初965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Z某某,C某某,C某某,C某某,F某某,D某某 被告: M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石嘴山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汉中市分公司(营销服务部中介业务一部),甘肃紫光智能交通与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甘肃路桥飞宇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 | 泾川县人民法院 | 2020-07-09 | |
3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甘0821民初965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Z某某,C某某,C某某,C某某,F某某,D某某 被告: M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石嘴山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汉中市分公司(营销服务部中介业务一部),甘肃紫光智能交通与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甘肃路桥飞宇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 | 泾川县人民法院 | 2020-07-09 |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京0117民初6147号 | 被告 | 原告: 北京鑫睿泰格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甘肃紫光智能交通与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 2018-12-11 |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01723号 | 被告 | 原告: 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甘肃紫光智能交通与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14-04-22 | |
6 | -- | (2011)二七民二初字第586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甘肃紫光智能交通与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河南省郑州西南绕城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2011-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