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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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D244016014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2024-04-19 | 2025-04-19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2 | 002024041200320104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换领证书 | 2024-04-19 | 2025-04-19 | 河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3 | 粤建许准﹝2024﹞7776号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 | 2024-03-12 | 2028-11-21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4 | -- | -- |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 -- | 2099-12-31 | 河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
5 | (粤河)内企迁函﹝2023﹞年第44160012300056868号 | 企业迁移登记通知书 |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公路管理与养护;建筑劳务分包;河道采砂。(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市政设施管理;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2023-12-06 | 2099-12-31 | 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6 | 河441600003200 | -- | 普通货运 | -- | -- | 河源市源城区交通局 | |
7 | 粤0023B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从业资质证书》 | 1.广东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 | 2022-01-21 | 2099-12-31 |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基建处 | |
8 | 粤建许质准﹝2023﹞2778号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 | 2023-04-18 | 2026-07-08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9 | (粤河)登字﹝2023﹞第44160012300056841号 | 核准迁入登记通知书 |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公路管理与养护;建筑劳务分包;河道采砂。(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市政设施管理;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2023-12-06 | 2099-12-31 | 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0 | 粤0023D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从业资质证书》 | 1.广东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 | 2022-01-21 | 2099-12-31 |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基建处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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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粤1224民初861号 | 被告 | 被告: H某某,怀集县地方公路管理站,河源市公路工程总公司,河源市道路桥梁开发有限公司 | 1183456 | 一、D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L某某支付工程款989746元及利息(利息以98974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和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清偿之日止);
二、L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D某某支付工程款193710元;
三、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债务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14946.92元,由D某某承担;反诉受理费4174.20元,由L某某承担。两项相抵为10772.72元,待本判决生效后退回给原告L某某。被告D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交受理费10772.72元,拒不缴交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更多 | 2022-05-29 |
2 | 其他 | (2021)粤1624执恢284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2021)粤1624执恢2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12-28 |
3 | 其他 | (2021)粤1621执276号 | 被执行人 | - | -- | -- | 2021-03-22 |
4 | 其他 | (2021)粤1621执127号 | 被执行人 | - | -- | -- | 2021-03-22 |
5 | 其他 | (2020)粤12执9号 | 申请人 | - | -- | -- | 2020-12-25 |
6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粤16民终1150号 | 被上诉人 | - | 734891.04 | 一、维持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2019)粤1621民初2082号民事判决第一、四项及案件受理费部分;
二、变更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2019)粤1621民初208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在粵L75K69号小型普通客车商业险限额内赔偿357642.02元给上诉人L某某、H某某;
三、变更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2019)粤1621民初208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被上诉人河源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向上诉人L某某、H某某支付377249.0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3363.89元,由上诉人L某某、H某某负担563.89元,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300元,被上诉人河源市公路工程总公司负担1500元。上诉人L某某、H某某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及河源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履行义务时双方自行结清,本院不予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11-04 |
7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粤16民终1151号 | 被上诉人 | - | 129677.39 | 一、维持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2019)粤1621民初20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
二、变更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2019)粤1621民初208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在粵L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商业险限额内赔偿52643.34元给上诉人L某某;
三、被上诉人河源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向上诉人L某某支付77034.0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566.47元,由上诉人L某某负担1476.47元,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09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11-04 |
8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粤1621民初2081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C某某,河源市公路工程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 194785.04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在粵L75K69号小型普通客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55000元给原告L某某。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在粵L75K69号小型普通客车商业险限额内赔偿57308.41元给原告L某某。
三、被告河源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82476.63元。
(上述款项交本院转原告收领,法院账号户名:紫金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紫金县支行,账号:2006××××0476。汇款时请注明案号及当事人姓名)。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4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20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3024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负担543元,被告河源市公路工程总公司负担6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0-21 |
9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粤1621民初2082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H某某 被告: C某某,河源市公路工程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 378701.04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在粵L75K69号小型普通客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55000元给原告L某某、H某某。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在粵L75K69号小型普通客车商业险限额内赔偿167862.02元给原告L某某、H某某。
三、被告河源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H某某支付155839.02元。
(上述款项交本院转原告收领,法院账号户名:紫金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紫金县支行,账号:2006××××0476。汇款时请注明案号及当事人姓名)。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L某某、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260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301元,由原告L某某、H某某负担4496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负担833元,被告河源市公路工程总公司负担9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0-21 |
10 | 其他 | (2018)湘08执68号 | 其他 | - | -- | -- | 2019-02-0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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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2)赣0733民初566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河源市公路工程总公司 | 赣州市会昌县人民法院 | 2022-04-19 | |
2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粤1224民初861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H某某,D某某,怀集县地方公路管理站,河源市道路桥梁开发有限公司,河源市公路工程总公司 | 怀集县人民法院 | 2021-10-25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赣0733民初1955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河源市公路工程总公司,会昌县富城乡半斜至芬水隐公路改造工程项目部 | 赣州市会昌县人民法院 | 2021-08-12 | |
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粤16民终1151号 | 被上诉人 | - |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08 | |
5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粤16民终1150号 | 被上诉人 | - |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08 | |
6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粤1625民初308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Z某某,L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 被告: L某某,中国人民常常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紫金支公司,河源市公路工程总公司,河源市公路局 | 东源县人民法院 | 2020-04-29 | |
7 | -- | (2019)粤1621民初2081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河源市公路工程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C某某 | 紫金县人民法院 | 2019-10-16 | |
8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粤1621民初2082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H某某 被告: 河源市公路工程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C某某 | 紫金县人民法院 | 2019-10-16 | |
9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5)张中民二重字第3号 | 原告 | 原告: 河源市公路工程总公司 被告: G某某 | 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5-16 | |
10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5)张中民二重字第3号 | 原告 | 原告: 河源市公路工程总公司 被告: G某某 | 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