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科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
张如宾
914201007146335981
8000万元人民币
天津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城大道9号武汉软件新城1.1期A8栋A座203
湖北科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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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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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4

    供应商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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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 3

  • 良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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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誉 1

    工法 0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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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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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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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8

裁判文书 1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7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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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3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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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3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用中国 8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420101714633598
旧标准
--
税务登记
--
2099-12-31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2
(鄂)JZ安许证字﹝2017﹞017979
新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延续
2024-01-19
2027-01-19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
(东新国税)许变准字〔2018〕第(24)号
旧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文三联无金额限制版)一百万元的最高开票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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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4
新标准
登记
税务登记
2016-05-16
2099-12-31
房县地税局
5
东新国税许准〔2016〕50167号
旧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文三联无金额限制版)十万元的最高开票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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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6
914201007146335981
新标准
企业变更登记或换照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生物工程仪器、试纸、试剂、化工原料、净水材料及相关产品;承接、承建城市、工厂、湖泊、河流污水处理工程;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销售环保工程的相关产品;环保工程技术设计、咨询与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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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0
2030-03-05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5)鄂民二终字第00074号
被告
-
340548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2074元,由武汉工商学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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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30
2
其他
(2015)鄂民二终字第00075号
被告
-
81996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51780元,由武汉工商学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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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30
3
其他
(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432号
被告
原告:
中南民族大学
被告:
武汉工商学院,武汉弘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科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63439653.86
一、被告武汉工商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南民族大学支付欠款人民币29657826.93元。 二、被告武汉工商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南民族大学支付逾期违约金,并以每次逾期未付款数额为基数,到期付款时间为起算至付清之日止,以每次逾期未付款的日万分之三为计算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即:1、历史欠付款:以29550306.93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2、当年未付款:以4231520元(减去2013年已付款300万元+新增借读费1124000元)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武汉弘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科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武汉工商学院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南民族大学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武汉弘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科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武汉工商学院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2074元由被告武汉工商学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湖支行;户名: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5×××69-1,采用银行转账、银行汇兑等方式缴款时应在银行凭据用途栏内注明:103001。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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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1
4
其他
(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416号
被告
原告:
中南民族大学
被告:
武汉长江工商学院,武汉弘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科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107243843.64
一、被告武汉长江工商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南民族大学支付欠款人民币48621921.82元; 二、被告武汉长江工商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南民族大学支付逾期违约金,并以每次逾期未付款数额为基数,到期付款时间为起算至付清之日止,以每次逾期未付款的日万分之三为计算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即:1、历史欠付款:(1)以16416837.19元为基数,自2011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2)以19700204.63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2、当年未付款:(1)以3202640元为基数,自2010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2)以14037520元为基数,自2011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3)以5264720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武汉弘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科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武汉长江工商学院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南民族大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告武汉弘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科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武汉长江工商学院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451780元,由原告中南民族大学负担90356元,由被告武汉长江工商学院负担36142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武汉长江工商学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湖支行;户名: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5×××69-1,采用银行转账、银行汇兑等方式缴款时应在银行凭据用途栏内注明:103001。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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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08
5
劳动争议
(2014)浙绍民终字第367号
上诉人
-
--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4-04-04
6
合同纠纷
(2013)涿执字第695号
被执行人
-
--
涿州市人民法院的(2013)涿民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租赁合同一案中止执行,待中止的情况消失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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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0
7
劳动争议
(2013)绍诸民初字第2897号
原告
原告:
湖北科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
原告湖北科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C某某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北科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款汇至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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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8
8
合同纠纷
(2013)涿民初字第471号
被告
原告:
北京四海利丰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科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60987.35
一、解除原、被告于2011年9月16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租用的钢管5959.5米。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2012年12月14日前的租赁费60987.34元(减去0002906提货单365+44-20天*91.74元/天),2012年12月15日后租赁费按合同约定的每日0.015元/米计算。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8元,由原告负担1291元,被告负担2207元;笔迹鉴定费46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2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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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10
9
承揽合同纠纷
(2012)湖德商初字第226号
被告
原告:
振田(德清)纺织品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科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
--
2013-05-23
10
其他
(2010)舟岱民初字第164号
被告
-
2659210.72
一、解除原、被告于2007年6月30日签订的《污水处理工程设计合同》及2007年9月21日签订的《岱山县经济开发区水产加工园区污水处理工程设备采购、安装、系统调试总包合同》。 二、驳回原告浙江省岱山经济开发区环海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湖北科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60万元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湖北科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反诉被告浙江省岱山经济开发区环海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59210.72元的诉讼请求。 本诉受理费19200元,由原告浙江省岱山经济开发区环海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反诉受理费7167元,由反诉原告湖北科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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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29

开庭公告 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粤0103民初2711号
被告
原告:
广州故乡源水处理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科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04-24
2
--
(2024)粤0103民初2711号
被告
原告:
广州故乡源水处理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科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04-24
3
--
(2024)粤0103民初2711号
被告
原告:
广州故乡源水处理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科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04-07
4
合同纠纷
(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432号
被告
原告:
中南民族大学
被告:
武汉长江工商学院,武汉弘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科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10-24
5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416号
被告
被告:
湖北科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长江工商学院,武汉弘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05-08
6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416号
被告
被告:
湖北科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长江工商学院,武汉弘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04-09
7
--
(2010)舟岱民初字第164号
被告
原告:
浙江省岱山经济开发区环海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科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岱山县人民法院
2010-07-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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