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建筑工程一级西南民营企业
王建明
91510000790037085W
8000万元人民币
西藏自治区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118号3栋29层2、3号
四川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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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3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51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72

被执行人 3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21186106
(2024)川0115执恢213号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2024-04-17
2
18359
(2024)川0121执33号
金堂县人民法院
2024-01-01
3
2876737
(2023)川0115执2607号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2023-06-08

信用中国 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2020年第49号
新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告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批准
2020-04-16
2099-12-31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
2018年第82号
新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告
安全生产许可证重新核定 批准
2018-06-13
2099-12-31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
2020年第49号通告
新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告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批准
2020-04-16
2099-12-31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4
2018年第115号
新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告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批准
2018-08-29
2099-12-31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裁判文书 5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川0121民初2312号
被告
原告:
四川众诚晶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华远投资有限公司
204233.68
一、被告四川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众诚晶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4233.68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22年5月31日止,以204233.68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成都市华远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四川众诚晶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1元,由被告四川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华远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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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9
2
--
(2022)川0115民初8824号
被告
原告:
应某
被告:
陈某,张某,成都市华远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少云商贸有限公司,四川铜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0040000
一、被告陈某、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应某借款1000万元。二、被告陈某、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应某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从2021年9月14日起以10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利息从2021年10月21日起以20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利息从2021年10月29日起以70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陈某、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应某律师费40000元。四、被告成都市华远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少云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五、被告四川铜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六、驳回原告应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112元、公告费5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0672元,由被告陈某、张某、成都市华远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少云商贸有限公司、四川铜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05112元、公告费5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应某已预交,被告陈某、张某、成都市华远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少云商贸有限公司、四川铜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应某案件受理费105112元、公告费5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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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5
3
--
(2023)川0121民初2264号
被告
原告:
四川银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华远投资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四川银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四川银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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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7
4
--
(2022)川0121民初4070、4071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成都铜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1、被告成都铜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Z某某给付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的应付未付88号、89号商铺租金合计7883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租金45048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21年3月31日止;以租金78834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标准均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案件受理费合计987元,由被告成都铜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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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30
5
--
(2022)川0121民初4072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四川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华远投资有限公司
177705
1、被告成都市华远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Z某某退还申购款17770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别以本金1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日起;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30日起;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日起;以本金72704.5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起,计算利息至每一期本金退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4元,由被告成都市华远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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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8
6
--
(2022)川0121民初4073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四川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华远投资有限公司
177705
1、被告成都市华远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Z某某退还申购款17770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别以本金1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日起;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30日起;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日起;以本金72704.5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起,计算利息至每一期本金退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4元,由被告成都市华远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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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8
7
合同纠纷
(2022)川01民终9088号
上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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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6
8
合同纠纷
(2022)川0121民初589号
被告
原告:
成都市华远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成都市华远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40元,减半收取计20520元,由原告成都市华远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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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9
9
合同纠纷
(2021)川01民终19662号
被告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60元,由成都市华远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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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10
合同纠纷
(2021)川01民终19661号
被告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60元,由成都市华远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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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C某某、Z某某、四川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少云商贸有限公司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2024-02-22
2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C某某、Z某某、四川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少云商贸有限公司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2024-02-22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追偿权纠纷
四川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华远投资有限公司、C某某、Z某某、L某某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1-08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X某某、C某某、Z某某、成都市华远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少云商贸有限公司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2023-12-14
5
裁判文书
追偿权纠纷
四川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华远投资有限公司、C某某、Z某某、C某某贵、L某某、G某某、成都市华昌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2023-08-15
6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Y某某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07-11
7
裁判文书
民间借贷纠纷
C某某、Z某某、成都市华远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少云商贸有限公司、四川铜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2023-05-11
8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追偿权纠纷
四川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华远投资有限公司、C某某、Z某某、C某某贵、L某某、G某某、成都市华昌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2023-04-13
9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民间借贷纠纷
C某某、Z某某、成都市华远投资有限公司、四川铜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少云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2023-03-05
10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Y某某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02-26

开庭公告 7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川0191民初9378号
其他
原告:
南充市兴达建筑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顿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有限公司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05-27
2
--
(2024)川0121民初2657号
原告
原告:
四川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市华远投资有限公司
金堂县人民法院
2024-05-20
3
--
(2023)川01民终31798号
被告
原告:
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成都市华远投资有限公司,C某某,四川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L某某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2-23
4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2023)川0121民初2797号
第三人
原告:
L某某
被告:
成都市华远投资有限公司
金堂县人民法院
2023-07-04
5
追偿权纠纷
(2023)川0104民初2641号
被告
原告:
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华远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市华昌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C某某,Z某某,C某某,L某某,G某某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2023-05-31
6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23)川0121民初2264号
被告
原告:
四川银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华远投资有限公司
金堂县人民法院
2023-05-16
7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23)川0121民初2312号
被告
原告:
四川众诚晶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华远投资有限公司
金堂县人民法院
2023-05-08
8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23)川0121民初2264号
被告
原告:
四川银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华远投资有限公司
金堂县人民法院
2023-04-24
9
其他
(2022)川0115民初8824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四川铜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Z某某,成都市华远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少云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C某某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2023-04-20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22)川0191民初14542号
第三人
原告:
南充市兴达建筑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顿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有限公司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04-17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