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三都建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黄小强
91350900157460443Q
5386万元人民币
-
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76号金源大厦1幢803
宁德市三都建筑有限公司共2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设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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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4

开庭公告 3

信用中国 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ND00022020032700067
新标准
公司股东变更登记
许可
2020-03-27
2099-12-31
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91350900157460443Q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准予同意
2024-04-01
2099-12-31
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ND00022020060100008
新标准
公司股东变更登记
股东变更,章程备案,监事备案
2020-06-01
2099-12-31
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9)闽09民终1501号
上诉人
-
2732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83元,由宁德市三都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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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6
2
合同纠纷
(2019)闽09民终1504号
被上诉人
-
8976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44元,由上诉人宁德市康复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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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0
3
合同纠纷
(2019)闽0902民初3679号
被告
原告:
福州京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
被告:
宁德市三都建筑有限公司
27291
被告宁德市三都建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福州京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自2016年10月起至2019年6月止的物业服务费27291元及利息(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3元,减半收取计242元,由被告宁德市三都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上诉案件受理费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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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0
4
合同纠纷
(2019)闽0902民初3518号
被告
原告:
宁德市康复医院
被告:
宁德市三都建筑有限公司
89760
驳回宁德市康复医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44元,减半收取计1022元,由宁德市康复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上诉案件受理费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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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9
5
合同纠纷
(2019)闽07民终68号
被上诉人
-
104600
一、撤销顺昌县人民法院(2018)闽0721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 二、H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D某某支付工程款103400元,并支付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自2015年4月1日开始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驳回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947元,由D某某负担400元。H某某负担25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947元,减半收取1473.5元,由D某某负担273.5,H某某支付1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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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6
6
合同纠纷
(2018)闽0902执194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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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6
7
其他
(2017)闽09民终667号
上诉人
-
200000
一、维持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982民初60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982民初602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江西弘洲绿色农产品物流港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宁德市三都建筑有限公司支付承包金20万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7040元,由江西弘洲绿色农产品物流港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二审调整的标准收取。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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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8
8
其他
(2016)赣0124民初2436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X某某,宁德市三都建筑有限公司
65000
一、限被告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工程款人民币65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人民币65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1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宁德市三都建筑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5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已预缴),由由被告X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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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6

法院公告 4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送达公告
借款合同纠纷
江西弘洲绿色农产品物流港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宁德市三都建筑有限公司,L某某
进贤县人民法院
2021-06-22
2
送达公告
借款合同纠纷
宁德市三都建筑有限公司,L某某
进贤县人民法院
2021-02-07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X某某
进贤县人民法院
2017-04-06
4
开庭传票
合同纠纷
江西弘洲绿色农产品物流港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6-12-08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借款合同纠纷
(2021)赣0124民初359号
原告
原告:
被告:林立胜,宁德市三都建筑有限公司
进贤县人民法院
2021-04-26
2
借款合同纠纷
(2021)赣0124民初359号
被告
被告:
L某某,宁德市三都建筑有限公司
进贤县人民法院
2021-04-26
3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进贤县鼎盛混泥土有限公司
被告:
宁德市三都建筑有限公司,江西弘洲绿色农产品物流港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宁德市三都建筑有限公司进贤县分公司
进贤县人民法院
2015-01-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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