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宏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已吊销 西北
胡春明
91620102MA733LTY9J
248万元人民币
-
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23号D区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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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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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620102MA733LTY9J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室内装饰(凭资质证经营);装饰材料、五金交电、建材、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剧毒品)、机械设备、工艺品、家具、日用品批发、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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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19
2030-01-18
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2)甘0802民初6675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行
被告:
甘肃宏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郭某
43152.18
一、被告甘肃宏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郭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行借款本金29439.01元,利息1413.75元,罚息11299.42元。本息合计42152.18元。其中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4月21日,之后的利息仍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9.7875%)计算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二、被告甘肃宏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郭某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行律师代理费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9元,由甘肃宏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郭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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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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