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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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鲁07民终9801号 | 被上诉人 | - | -- | 准许潍坊市坊子区园林环卫服务中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2-10-20 |
2 | -- | (2022)鲁0704民初1627号 | 原告 | 原告: 诺维环境工程技术徐州有限公司 被告: 潍坊市坊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潍坊市坊子区园林环卫服务中心,山东绿洁城市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 160000 | 一、被告潍坊市坊子区园林环卫服务中心支付原告诺维环境工程技术徐州有限公司货款160000元及利息(以160000元基数,自2022年4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诺维环境工程技术徐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被告潍坊市坊子区园林环卫服务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更多 | 2022-08-1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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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诺维环境工程技术徐州有限公司 被告: 潍坊市坊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潍坊市坊子区园林环卫服务中心,山东绿洁城市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 2022-07-27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鲁0704民初1627号 | 原告 | 原告: 诺维环境工程技术徐州有限公司 |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 2022-07-27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诺维环境工程技术徐州有限公司 被告: 潍坊市坊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潍坊市坊子区园林环卫服务中心,山东绿洁城市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 2022-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