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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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苏州铭伍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北车间西侧使用淘汰砂轮机一台车间北侧随意存放天那水,仓库内存放稀释剂,未采取安全可靠措施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行车区域没带安全帽)案 ...更多 | 人民币叁万柒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37500 | 吴江区人民政府八坼街道办事处 | 2022-09-13 | 苏苏江八应急罚〔2022〕555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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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8)苏0411民初8474号 | 被告 | - | 451610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浩峰汽车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苏州铭伍模具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的报价单及工装、模具制造合同。
二、被告(反诉原告)苏州铭伍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浩峰汽车附件有限公司已付款386000元,并赔偿给江苏浩峰汽车附件有限公司造成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即2018年12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386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反诉原告)苏州铭伍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浩峰汽车附件有限公司预缴的鉴定费用56000元。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苏州铭伍模具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09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45元,共计13155元,由苏州铭伍模具有限公司负担;江苏浩峰汽车附件有限公司已经预缴9610元,由苏州铭伍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江苏浩峰汽车附件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19-09-1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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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苏04民终4605号 | 上诉人 | - |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24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0411民初8474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浩峰汽车附件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铭伍模具有限公司 |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2019-09-12 | |
3 | 其他 | (2018)0411民初8474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浩峰汽车附件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铭伍模具有限公司 |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2019-03-25 | |
4 | 其他 | (2018)0411民初8474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浩峰汽车附件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铭伍模具有限公司 |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2019-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