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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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鲁0991民初1114号 | 原告 | 原告: 苏州奉卓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泰安金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56858 | 一、被告泰安金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奉卓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6858元;
二、驳回原告苏州奉卓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0元,由被告泰安金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之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1-10-2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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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苏州奉卓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淄博市久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2021-11-17 | |
2 | 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苏州奉卓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淄博市久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2021-11-10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鲁0991民初1114号 | 原告 | 原告: 苏州奉卓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泰安金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