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合同纠纷 | (2017)闽07执恢5号 | 被执行人 | - | -- | 本院(2014)南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指定顺昌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03-20 |
2 | 合同纠纷 | (2015)南执字第14-7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14)南民初字第2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更多 | 2015-06-23 |
3 | 合同纠纷 | (2014)南民初字第246号 | 被告 | 原告: 福建顺昌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圣达威中式服饰研发有限公司,Z某某,福建顺昌荔枝山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 4331200 | 一、被告福建圣达威中式服饰研发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福建顺昌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33.12万元,并按照每月1.5%的利率支付自2013年6月10日起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上述债务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二、原告福建顺昌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福建圣达威中式服饰研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顺昌县双溪街道新屯工业园区9幢1至5层、8幢1至5层、7幢1至5层、4幢1层的房产(产权证号为顺房权证顺昌字第201322**号、20132300号、20132301号、201323**号)的拍卖、变卖、折价所得款项优先清偿上述债务。
三、被告Z某某、福建顺昌荔枝山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福建顺昌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340元,由原告福建顺昌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被告福建圣达威中式服饰研发有限公司、Z某某、福建顺昌荔枝山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负担463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9-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