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建筑工程一级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赵天纲
91341323704995421K
10000万元人民币
-
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凤河中路1号
安徽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2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施工劳务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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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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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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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誉 11

    工法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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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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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行政处罚 5 历史 4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7

裁判文书 11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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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依法履行职责
其他
给予通报批评
--
怀远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3-11-28
--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被告安徽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朱守强给付剩余工程款11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1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4日起按照起诉时的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朱守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78元,由原告朱守强承担293元,被告安徽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6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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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灵璧县人民法院
2023-06-09
〔2023〕皖1323民初576号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被告赵天纲自愿偿还原告张珍借款130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月息2分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于2022年7月30日之前偿还本金600000元及相应利息,于2022年12月30日之前偿还本金70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安徽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如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原告有权就尚未履行的部分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60.5元,由被告赵天纲、安徽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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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灵璧县人民法院
2022-11-08
〔2022〕皖1323民初5036号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被告安徽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萍借款本金人民币1020000元及利息暂计1270000元(后续利息一:以5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二: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马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09元,由被告安徽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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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灵璧县人民法院
2022-10-02
〔2022〕皖1323民初4833号
5
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废弃、废渣、废水、噪音等环境污染
处罚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
宿州市灵璧县生态环境分局
2019-09-30
灵环罚字〔2019〕48号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皖1323执恢583号
2023-11-02
(2016)皖1323民初1342号
灵璧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1300000
(2024)皖1323执恢181号
灵璧县人民法院
2024-03-27

信用中国 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GG20240412233
新标准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2024-04-12
2025-04-12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
3413009992001131300022
新标准
安徽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业企业注册资本变更
安徽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业企业注册资本变更
2020-01-13
2099-12-31
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
3413009992001131300025
新标准
安徽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总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二级及部分专业承包一级、二级除外)变更
安徽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总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二级及部分专业承包一级、二级除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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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3
2099-12-31
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
3413000001908200303409
新标准
安徽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
安徽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
2019-09-02
2099-12-31
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
3413000001908120301209
新标准
安徽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
安徽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
2019-08-15
2099-12-31
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
旧标准
--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农田水利、土石方机械化施工、门窗加工、装饰材料、建设工程石材开采加工(需前置审批的凭许可证经营);装饰、装修;园林绿化、钢结构、公路工程、环保工程、物业管理;温室大棚生产、制作、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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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7
旧标准
--
关于安徽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
2099-12-31
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裁判文书 1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皖13民终4541号
被告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11元,由安徽锦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55.5元,由安徽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55.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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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0
2
--
(2023)皖1323民初6228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安徽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Z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65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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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8
3
--
(2023)皖1323民初3259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安徽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Z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2023-05-06
4
承揽合同纠纷
(2023)皖1323民初577号
被告
被告:
安徽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52000
被告安徽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给付剩余工程款15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0元,由被告安徽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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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7
5
--
(2023)皖1323民初576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安徽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Z某某,灵璧县平安驾校有限公司
115000
一、被告安徽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给付剩余工程款11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1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4日起按照起诉时的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78元,由原告Z某某承担293元,被告安徽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6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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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7
6
其他
(2023)皖1323执433号
被执行人
-
206000
冻结、查封、扣押、提取、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或其它价值206000元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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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3
7
其他
(2023)皖1323执恢2号
申请人
-
50000
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宿州锦园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的存款或其它价值50000元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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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6
8
合同纠纷
(2022)皖1323执4137号
被执行人
-
1309960.5
冻结、查封、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Z某某、安徽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或其它价值1309960.50元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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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5
9
承揽合同纠纷
(2022)皖1323民初7970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安徽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Z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Z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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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0
10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22)皖1323民初5460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安徽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083.64
一、被告安徽朝阳建筑工程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医疗费11672.34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4200.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3491.30元、伙食补助费420.00元和交通食宿费300.00元,以上合计20083.64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安徽朝阳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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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2

开庭公告 5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原告
原告:
安徽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卢氏县人民法院
2024-04-22
2
--
(2024)皖0421民初1128号
原告
原告:
安徽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凤台县人民法院
2024-03-20
3
--
(2024)皖0421民初1128号
原告
原告:
安徽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凤台县人民法院
2024-03-20
4
--
(2024)皖0826民初1297号
原告
原告:
安徽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
宿松县人民法院
2024-03-05
5
--
(2024)皖0826民初1297号
原告
原告:
安徽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
宿松县人民法院
2024-03-05
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皖1323民初6137号
其他
-
灵璧县人民法院
2023-09-04
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皖1323民初6138号
其他
-
灵璧县人民法院
2023-08-15
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皖1323民初6137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安徽锦航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乾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灵璧县人民法院
2023-07-12
9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2023)皖1323民初6228号
其他
-
灵璧县人民法院
2023-07-11
1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皖1323民初6137号
其他
-
灵璧县人民法院
202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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